觀光旅館業管理規則 第3條 法規:觀光旅館業管理規則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觀光目 第一章 總則 第3條 觀光旅館業之興辦事業計畫審核、籌設、變更、轉讓、檢查、輔導、獎勵、處罰與監督管理事項,除在直轄市之一般觀光旅館業,得由交通部委辦直轄市政府執行外,其餘由交通部委任交通部觀光署執行之。觀光旅館業營業執照及觀光旅館業專用標識之發給事項,由交通部委任交通部觀光署執行之。前二項委辦或委任事項及法規依據,應公告並刊登政府公報。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