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23條觀光旅館業之經營管理,應遵守下列規定:一、不得代客媒介色情或為其他妨害善良風俗或詐騙旅客之行為。二、附設表演場所者,不得…
- 第24條觀光旅館業知悉旅客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即為必要之處理或報請當地警察機關處理:一、有危害國家安全之嫌疑者。二、攜帶軍械、危…
- 第25條觀光旅館業知悉旅客罹患疾病或受傷時,應提供必要之協助。消防或警察機關為執行公務或救援旅客,有進入旅客房間之必要性及急迫性…
- 第26條觀光旅館業客房之定價,由該觀光旅館業自行訂定後,報交通部備查,並副知當地觀光旅館商業同業公會;變更時亦同。觀光旅館業應將…
- 第27條觀光旅館業應將觀光旅館業專用標識,置於門廳明顯易見之處。觀光旅館業經申請核准註銷其營業執照或經受停止營業或廢止營業執照之…
- 第28條觀光旅館業收取自備酒水服務費用者,應將其收費方式、計算基準等事項,標示於網站、菜單及營業現場明顯處。
- 第30條觀光旅館業開業後,應將下列資料依限填表分報交通部觀光署及該管直轄市政府:一、每月營業收入、客房住用率、住客人數統計及外匯…
- 第31條依本規則核准之觀光旅館建築物除全部轉讓外,不得分割轉讓。觀光旅館業將其觀光旅館之全部建築物及設備出租或轉讓他人經營觀光旅…
- 第32條觀光旅館業因公司合併,其觀光旅館之全部建築物及設備由存續公司或新設公司依法概括承受者,應由存續公司或新設公司備具下列文件…
- 第33條觀光旅館建築物經法院拍賣或經債權人依法承受者,其買受人或承受人申請繼續經營觀光旅館業時,應於拍定受讓後檢送不動產權利移轉…
- 第34條觀光旅館業暫停營業一個月以上者,應於十五日內備具股東會議事錄或股東同意書報交通部備查。前項申請暫停營業期間,最長不得超過…
- 第35條觀光旅館業不得將其客房之全部或一部出租他人經營。觀光旅館業將所營觀光旅館之餐廳、會議場所及其他附屬設備之一部出租他人經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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