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攬業」的搜尋結果
條文搜尋結果
第 2 / 6 頁- 行政航空貨運承攬業管理規則 第29條 外籍航空貨運承攬業除本章另有規定者外,準用第三條、第六條、第八條至第十條、第十一條之一至第二十二條之規定。
- 行政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辦事細則 第6條 …物之通關。二、報單審核及報單副本之核發。三、報關業、運輸業、承攬業及貨棧業之設立、變更登記及管理。四、保稅工廠、保稅倉庫、物流中心、免稅商店設立、變更登記之處理。五、保稅工廠、保稅倉庫、物流中心、免稅商店、自由貿易港區與…
- 行政空運快遞貨物通關辦法 第5條 …分證統一編號者,應註明護照號碼或居留證統一證號。二、航空貨運承攬業許可證及其影本。
- 行政空運快遞貨物通關辦法 第8-1條 …貨物通關:一、同時具備航空運輸業或專用機隊、經海關核准登記之承攬業及報關業資格。二、登記滿三年以上,且最近三年內無私運紀錄亦未經海關依本辦法裁處罰鍰金額合計達新臺幣三十萬元。三、承攬之貨物未依第十二條之一第二項但書規定申…
- 行政海關管理承攬業辦法 第2條 本辦法所稱承攬業,指交通主管機關核准之海運承攬運送業或航空貨運承攬業,並經依本辦法核准登記。本辦法所稱之承攬業員工,包括承攬業負責人。
- 行政海關管理承攬業辦法 第3條 承攬業申報海、空運貨物艙單,得依海空運業別及貨物類別不同,分階段實施;其實施日期,由財政部關務署(以下簡稱關務署)公告。
- 行政海關管理承攬業辦法 第4條 承攬業應依其海、空運業別,向海、空運業務關區申請完成核准登記後,始得辦理本法規定之業務。承攬業依前項規定申請核准登記時,應檢具下列各項文件:一、申請書一份,載明下列事項:(一)承攬業之名稱、統一編號、營業地址、組織種類、…
- 行政海關管理承攬業辦法 第4-1條 承攬業負責人曾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懲治走私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或組織犯罪防制條例規定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尚未執行、尚未執行完畢,或執行完畢、緩刑期滿或赦免後未逾五年者,應不准予登記;已核准登記者,應予廢止。本辦法…
- 行政海關管理承攬業辦法 第5條 海運承攬業或其負責人曾違反相關關務法規,情節重大,受處分未逾一年者,應不予核准登記;已核准登記者,應予撤銷,並自撤銷之日起失其效力。前項所稱違反相關關務法規,情節重大,受處分未逾一年者,指於申請登記日起溯算一年期間有私運…
- 行政海關管理承攬業辦法 第6條 承攬業經核准登記之翌日起十日內,應依下列規定向海關繳納保證金,以完成核准登記:一、海運承攬業應繳納保證金新臺幣五十萬元;其為安全認證優質企業者,應繳納保證金新臺幣二十五萬元。二、空運承攬業應繳納保證金新臺幣十萬元;其為安…
- 行政海關管理承攬業辦法 第7條 承攬業經完成核准登記後,發給下列登記證:一、經核准辦理海運業務者,發給海運業務登記證。二、經核准辦理空運業務者,發給空運業務登記證。前項登記證,應每兩年向原登記關區辦理校正一次;其登記證遺失時,應即申請補發。
- 行政海關管理承攬業辦法 第8條 經核准登記後,承攬業或其負責人於同一年度內違反相關關務法規,情節重大,經海關處分者,應廢止該承攬業之登記。前項所稱違反相關關務法規,情節重大,指承攬業或其負責人有私運紀錄;或因虛報貨物進、出口等違規情事,致所漏關稅稅額、…
- 行政海關管理承攬業辦法 第9條 承攬業經海關廢止登記者,自廢止後五年內不得以同一名義再行申請登記。
- 行政海關管理承攬業辦法 第10條 承攬業完成核准登記後,遇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先向交通主管機關及其他有關機關申請變更登記,並應於核准變更登記之翌日起三十日內向原登記關區辦理變更登記換發其登記證:一、變更負責人。二、變更營業組織。三、遷移地址。四、增減資本…
- 行政海關管理承攬業辦法 第11條 承攬業應設置電腦及相關連線設備,以電腦連線或電子資料傳輸方式處理業務。但有特殊情形經海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 行政海關管理承攬業辦法 第11-1條 承攬業員工於海關核准登記之貨棧及貨櫃集散站辦理承攬業務,應佩戴承攬業作業證。前項作業證,由承攬業檢具於前項場所作業之人員名冊(含姓名、身分證號、出生年月日及彩色脫帽近照)及其他經海關指定檢送文件,向海關申請核發。承攬業員…
- 行政海關管理承攬業辦法 第12條 承攬業對於所承攬運送之貨物,發現有走私、漏稅或其他違法情事時,應即通知當地海關,並將該貨物及相關資料送繳海關。承攬業遇有海關調查走私案件時,應切實配合協助辦理。
- 行政海關管理承攬業辦法 第13條 承攬業辦理本法業務簽發之文件或電子資料,應自進出口貨物放行之翌日起,保存五年。前項文件或電子資料,海關如有查核或調閱需求,經書面通知應行提供者,承攬業者應於海關書面通知送達之翌日起三日內提供。
- 行政海關管理承攬業辦法 第14條 承攬業於其應繳之稅款、規費或罰款,如延不繳納時,海關得將其保證金抵繳,不敷抵繳部分,仍應負責於限期內清繳。前項保證金經抵繳後,海關通知補足差額者,承攬業應於補足差額書面通知送達之翌日起三十日內補繳保證金。
- 行政海關管理承攬業辦法 第15條 承攬業遇有停業或裁撤之情事者,應即報明海關。
- 行政海關管理承攬業辦法 第16條 承攬業向海關申報海運進口貨物艙單者,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船舶於臺灣本島港口卸貨者,應於船舶抵達卸貨港口前五小時完成申報。二、船舶非於臺灣本島港口卸貨者,應於船舶抵達卸貨港口前完成申報。前項規定之適用態樣、執行階段或寬限…
- 行政海關管理承攬業辦法 第17條 承攬業向海關申報海運出口貨物艙單者,應於船舶抵達前為之。前項規定之適用態樣、執行階段或寬限期等相關作業事項,由關務署公告之。第一項貨物艙單,應填報下列事項:一、承攬運送貨物之託運單之貨物名稱、標記、箱號,包裝式樣(如桶、…
- 行政海關管理承攬業辦法 第18條 承攬業向海關申報空運進口貨物艙單者,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飛機自國外最後裝卸貨機場起飛後至抵達本國機場之航程大於四小時者,應於飛機抵達本國機場前二小時申報完成。二、飛機自國外最後裝卸貨機場起飛後至抵達本國機場之航程小於或…
- 行政海關管理承攬業辦法 第19條 承攬業向海關申報空運出口貨物艙單者,應於飛機起飛前為之。前項規定之適用態樣、執行階段或寬限期等相關作業事項,由關務署公告之。第一項貨物艙單,應填報下列事項:一、承攬運送貨物之提單號碼(包括主號、分號)、提單之貨物名稱、件…
- 行政海關管理承攬業辦法 第21條 …應在原填事項之上加一劃線後,另將正確事項填註,其更正處並應由承攬業者在旁簽章。
- 行政海關管理承攬業辦法 第22條 承攬業向海關申報快遞貨物或海運併櫃貨物之艙單,遇有短卸或溢卸之情事時,應繕具短卸或溢卸報告向海關提出。前項短卸或溢卸報告,應於下列時限內提出。但有特殊情形經海關核准者,不在此限。一、卸存海關監管場所之併櫃貨物:拆櫃完畢之…
- 行政海關管理承攬業辦法 第23條 承攬業應依海關核發之特別准單、轉運准單、出口貨物放行通知等記載事項,以海關核准之方式,負責將該貨櫃(物)安全運送至海關指定地點或承載之運輸工具負責人(或其代理人)點收並裝運出口。海關如有指定路線或時限者,該承攬業者應予遵…
- 行政海關管理承攬業辦法 第25條 承攬業辦理業務所填報之報告、申報單、貨物艙單、轉運申請書及所提供之提單、裝貨單或託運單等文件,應據實申報及提供,不得有詐欺、偽造或其他違法情事。
- 行政海關管理承攬業辦法 第26條 承攬業者違反第六條第三項、第七條第二項或第十條規定者,由海關依本法第八十三條之一規定,予以警告或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並得命其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按次處罰;處罰三次仍未完成改正或違規情節重大者,得停止六個…
- 行政海關管理承攬業辦法 第27條 承攬業者違反第十四條第二項規定者,海關得依本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規定,停止六個月以下業務之經營或廢止其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