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關管理承攬業辦法 第13條 法規:海關管理承攬業辦法 類別:行政 › 財政部 › 關務目 第三章 申報內容、程序及通關事項管理 第13條 承攬業辦理本法業務簽發之文件或電子資料,應自進出口貨物放行之翌日起,保存五年。前項文件或電子資料,海關如有查核或調閱需求,經書面通知應行提供者,承攬業者應於海關書面通知送達之翌日起三日內提供。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