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11條承攬業應設置電腦及相關連線設備,以電腦連線或電子資料傳輸方式處理業務。但有特殊情形經海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 第11-1條承攬業員工於海關核准登記之貨棧及貨櫃集散站辦理承攬業務,應佩戴承攬業作業證。前項作業證,由承攬業檢具於前項場所作業之人員…
- 第12條承攬業對於所承攬運送之貨物,發現有走私、漏稅或其他違法情事時,應即通知當地海關,並將該貨物及相關資料送繳海關。承攬業遇有…
- 第13條承攬業辦理本法業務簽發之文件或電子資料,應自進出口貨物放行之翌日起,保存五年。前項文件或電子資料,海關如有查核或調閱需求…
- 第14條承攬業於其應繳之稅款、規費或罰款,如延不繳納時,海關得將其保證金抵繳,不敷抵繳部分,仍應負責於限期內清繳。前項保證金經抵…
- 第16條承攬業向海關申報海運進口貨物艙單者,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船舶於臺灣本島港口卸貨者,應於船舶抵達卸貨港口前五小時完成申報…
- 第17條承攬業向海關申報海運出口貨物艙單者,應於船舶抵達前為之。前項規定之適用態樣、執行階段或寬限期等相關作業事項,由關務署公告…
- 第18條承攬業向海關申報空運進口貨物艙單者,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飛機自國外最後裝卸貨機場起飛後至抵達本國機場之航程大於四小時者…
- 第19條承攬業向海關申報空運出口貨物艙單者,應於飛機起飛前為之。前項規定之適用態樣、執行階段或寬限期等相關作業事項,由關務署公告…
- 第20條承攬運送貨物未列入貨物艙單,或貨物艙單內所填列之事項與實際情形不符者,如有正當理由,得於下列時限內向海關申請更正。但有特…
- 第21條書面貨物艙單內所載事項不得任意塗抹或擦補,如需更正者,應在原填事項之上加一劃線後,另將正確事項填註,其更正處並應由承攬業…
- 第22條承攬業向海關申報快遞貨物或海運併櫃貨物之艙單,遇有短卸或溢卸之情事時,應繕具短卸或溢卸報告向海關提出。前項短卸或溢卸報告…
本站資料整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可能未即時反映最新修正,正式條文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