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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海關管理承攬業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財政部 >> 關務目

法規章節: 第13條

承攬業辦理本法業務簽發之文件或電子資料,應自進出口貨物放行之翌日起,保存五年。
前項文件或電子資料,海關如有查核或調閱需求,經書面通知應行提供者,承攬業者應於海關書面通知送達之翌日起三日內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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