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關管理承攬業辦法 第12條 法規:海關管理承攬業辦法 類別:行政 › 財政部 › 關務目 第三章 申報內容、程序及通關事項管理 第12條 承攬業對於所承攬運送之貨物,發現有走私、漏稅或其他違法情事時,應即通知當地海關,並將該貨物及相關資料送繳海關。承攬業遇有海關調查走私案件時,應切實配合協助辦理。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