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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 32 頁- 行政仲裁法 第8條 …請登記為仲裁人:一、曾任實任推事、法官或檢察官者。二、曾執行律師職務三年以上者。三、曾在教育部認可之國內、外大專校院法律學系或法律研究所專任教授二年、副教授三年,講授主要法律科目三年以上者。四、本法修正施行前已向仲裁機構…
- 行政法務部核發律師證書與外國法事務律師執業許可證及其未受懲戒證明收費標準 第2條 向法務部(以下簡稱本部)申請核發律師證書或外國法事務律師執業許可證者,應繳納新臺幣三千元。申請補發或換發前項證書或執業許可證者,應繳納新臺幣一千五百元。
- 行政法務部核發律師證書與外國法事務律師執業許可證及其未受懲戒證明收費標準 第3條 向本部申請核發律師或外國法事務律師之未受懲戒證明者,每張應繳納新臺幣三百元;同次核發多張,自第二張起,每張應繳納新臺幣二十元。
- 行政外國法事務律師僱用中華民國律師或與中華民國律師合夥經營法律事務所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律師法(以下稱本法)第一百二十三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 行政外國法事務律師僱用中華民國律師或與中華民國律師合夥經營法律事務所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2條 外國法事務律師得依本辦法之規定向法務部申請許可僱用中華民國律師或與中華民國律師合夥經營外國法事務律師事務所。
- 行政外國法事務律師僱用中華民國律師或與中華民國律師合夥經營法律事務所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3條 外國法事務律師申請許可僱用中華民國律師者,應檢具下列文件:一、申請書一式二份。二、外國法事務律師及中華民國律師之身分證明文件、律師證件及加入律師公會之證明文件二份。三、僱用契約書影本二份。前項第三款僱用契約書應載明下列事…
- 行政外國法事務律師僱用中華民國律師或與中華民國律師合夥經營法律事務所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4條 外國法事務律師申請與中華民國律師合夥者,應以所有合夥之外國法事務律師及中華民國律師之自然人名義提出申請,並檢具下列文件:一、申請書一式二份。二、外國法事務律師及中華民國律師之身分證明文件、律師證件及加入律師公會之證明文件…
- 行政外國法事務律師僱用中華民國律師或與中華民國律師合夥經營法律事務所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5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之虞者。四、申請合夥或僱用之外國法事務律師違反本法第一百二十一條之規定,情節重大者。對於前二條之申請,法務部應自申請文件送達之次日起六十天內為准駁之決定。但檢具之文件記載不詳或不符規定,經通知限期補…
- 行政外國法事務律師僱用中華民國律師或與中華民國律師合夥經營法律事務所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6條 法務部於許可外國法事務律師僱用中華民國律師或與中華民國律師合夥前,應先徵詢該外國法事務律師事務所所在地之律師公會及全國律師聯合會之意見。法務部依前項規定徵詢律師公會及全國律師聯合會之意見後,應將申請案之准駁情形,通知該律…
- 行政外國法事務律師僱用中華民國律師或與中華民國律師合夥經營法律事務所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7條 外國法事務律師經許可與中華民國律師合夥,合夥人有變動而仍維持外國法事務律師與中華民國律師合夥者,應檢附全體合夥人之同意證明申請許可變更。但合夥之外國法事務律師或中華民國律師一方全部同時變動者,應重新申請許可。
- 行政外國法事務律師僱用中華民國律師或與中華民國律師合夥經營法律事務所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8條 外國法事務律師僱用中華民國律師或與中華民國律師合夥者,應於其事務所內明顯處揭示所有外國法事務律師之執業許可證及中華民國律師之律師證書。
- 行政外國法事務律師僱用中華民國律師或與中華民國律師合夥經營法律事務所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9條 經許可合夥經營外國法事務律師事務所之外國法事務律師或中華民國律師,於僱用中華民國律師時,仍應依本辦法規定申請許可。
- 行政外國法事務律師僱用中華民國律師或與中華民國律師合夥經營法律事務所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10條 外國法事務律師經許可僱用中華民國律師或與中華民國律師合夥者,於僱用或合夥關係終止後,應立即向法務部陳報,並通報該事務所所在地之律師公會及全國律師聯合會。
- 行政外國法事務律師僱用中華民國律師或與中華民國律師合夥經營法律事務所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11條 外國法事務律師經許可僱用中華民國律師或與中華民國律師合夥者,不得藉僱用或合夥關係執行本法第一百二十條以外之法律事務。
- 行政外國法事務律師僱用中華民國律師或與中華民國律師合夥經營法律事務所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12條 外國法事務律師經許可僱用中華民國律師或與中華民國律師合夥者,應遵守中華民國法令、律師倫理規範及律師公會章程。
- 行政外國法事務律師僱用中華民國律師或與中華民國律師合夥經營法律事務所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13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法務部得廢止或撤銷外國法事務律師與中華民國律師合夥或僱用中華民國律師之許可:一、外國法事務律師申請僱用中華民國律師或與中華民國律師合夥有虛偽或不實者。二、僱用或合夥關係終止者。三、申請僱用或合夥之外國法…
- 行政律師聘僱外國人從事助理或顧問工作申請案件審查費收費標準 第1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及律師聘僱外國人從事助理或顧問工作許可及管理辦法第四條規定訂定之。
- 行政律師聘僱外國人從事助理或顧問工作申請案件審查費收費標準 第2條 律師申請聘僱或展延聘僱外國人之許可,每件審查費新臺幣五百元。
- 行政律師聘僱外國人從事助理或顧問工作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律師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一百三十二條規定訂定之。
- 行政律師聘僱外國人從事助理或顧問工作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2條 律師得依本辦法之規定申請許可聘僱外國人從事助理或顧問性質之工作。外國法事務律師亦同。
- 行政律師聘僱外國人從事助理或顧問工作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3條 本辦法所定有關律師申請聘僱外國人工作許可、展延聘僱許可、撤銷或廢止聘僱許可、撤銷或廢止展延聘僱許可及管理等事項,法務部得委託其他行政機關辦理。
- 行政律師聘僱外國人從事助理或顧問工作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6條 律師所聘僱之外國人應符合下列資格之一:一、國內外大學以上法律或相關科系畢業。二、有二年以上在律師事務所、政府或民間機構法律部門工作之經驗,其期間不以畢業後之年資為限。三、外國律師考試及格。
- 行政律師聘僱外國人從事助理或顧問工作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7條 律師申請聘僱外國人,應檢附下列文件:一、申請書。二、申請人之律師證書影本。三、聘僱契約書影本。四、受聘僱外國人名冊。五、受聘僱外國人學歷、工作經歷、外國律師考試及格之證明文件影本。六、受聘僱外國人身分證明文件影本。七、審…
- 行政律師聘僱外國人從事助理或顧問工作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8條 律師聘僱外國人工作許可之期間,最長為三年,如有繼續聘僱必要者,應於聘僱許可有效期限屆滿前六十日內,檢附前條第一項之文件,向法務部申請展延聘僱許可。
- 行政律師聘僱外國人從事助理或顧問工作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9條 律師申請聘僱外國人工作許可或展延聘僱許可,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不予許可:一、律師有本法第五條所列情事之一。二、申請文件有虛偽或記載不實。三、檢附之文件記載不詳或不符規定,經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前項申請,如有違反其他…
- 行政律師聘僱外國人從事助理或顧問工作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10條 受聘僱之外國人應以其專門性之學識及經驗輔助律師,不得以自己名義辦理訴訟事件或其他法律事務。
- 行政律師聘僱外國人從事助理或顧問工作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11條 律師所聘僱之外國人於聘僱許可有效期間內,如需轉換雇主者,應由新聘僱之律師向法務部重新申請聘僱許可。
- 行政律師聘僱外國人從事助理或顧問工作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14條 律師應於所聘僱之外國人入境後十日內,將其到職情形函報法務部。
- 行政律師聘僱外國人從事助理或顧問工作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15條 …展延聘僱許可之一部或全部:一、申請文件有虛偽或記載不實。二、律師以本人名義聘僱外國人為他人工作。三、律師有本法第五條所列情事之一。四、律師未依就業服務法之規定安排所聘僱之外國人接受健康檢查或未依規定將健康檢查結果函報衛生…
- 行政律師聘僱外國人從事助理或顧問工作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16條 受聘僱之外國人有連續曠職三日失去聯繫或聘僱關係終止之情事,律師應於三日內以書面通知法務部、勞動部及當地警察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