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聘僱外國人從事助理或顧問工作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8條 法規:律師聘僱外國人從事助理或顧問工作許可及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法務部 › 檢察目 第8條 律師聘僱外國人工作許可之期間,最長為三年,如有繼續聘僱必要者,應於聘僱許可有效期限屆滿前六十日內,檢附前條第一項之文件,向法務部申請展延聘僱許可。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