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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律師聘僱外國人從事助理或顧問工作許可及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法務部 >> 檢察目

法規章節: 第14條

律師應於所聘僱之外國人入境後十日內,將其到職情形函報法務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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