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法事務律師僱用中華民國律師或與中華民國律師合夥經營法律事務所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6條 法規:外國法事務律師僱用中華民國律師或與中華民國律師合夥經營法律事務所許可及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法務部 › 檢察目 第6條 法務部於許可外國法事務律師僱用中華民國律師或與中華民國律師合夥前,應先徵詢該外國法事務律師事務所所在地之律師公會及全國律師聯合會之意見。法務部依前項規定徵詢律師公會及全國律師聯合會之意見後,應將申請案之准駁情形,通知該律師公會及全國律師聯合會。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