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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司法少年及家事法院組織法 第9條 少年及家事法院之庭長,除由兼任院長之法官兼任者外,餘由其他法官兼任,監督各該庭事務。
  2. 司法少年及家事法院組織法 第20條 少年及家事法院庭長及法官,應遴選具有處理少年或家事業務之學識、經驗及熱忱者任用之。前項遴選辦法,由司法院定之。少年及家事法院人員應定期在職進修,以充實其法學及相關專業素養,提升裁判品質。前項進修得由司法院或其他適當機關辦…
  3. 司法少年及家事法院組織法 第34條 少年及家事法院於每年度終結前,由院長、庭長、法官舉行會議,按照處務規程及其他法令規定,預定次年度司法事務之分配及代理次序。前項會議並應預定次年度關於合議審判時法官之配置。
  4. 司法少年及家事法院組織法 第36條 …因事件或法官增減或他項事故,有變更之必要時,得由院長徵詢有關庭長、法官意見後定之。
  5. 司法少年及家事法院處務規程 第16條 院長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由資深庭長或院長指定之庭長代行其職務;其無庭長者,由資深法官或院長指定之法官代行其職務。前項情形應層報司法院。
  6. 司法少年及家事法院處務規程 第18條 …院設少年法庭、家事法庭,並得視事務之繁簡,分設各庭;每庭各置庭長一人,法官若干人。前項各庭庭數之設置,應層報司法院核備。
  7. 司法少年及家事法院處務規程 第19條 庭長職掌如下:一、本庭事務之監督。二、執行處事務之監督。三、本庭候補法官裁判書類之審閱。四、本庭評議之主持及本庭評議簿之保管。五、本庭各項文稿之決行。六、本庭法官工作之考核與獎懲之擬議。七、配置本庭法官助理及其他職員工作…
  8. 司法少年及家事法院處務規程 第20條 各庭庭長相互間行政事務之劃分與處理,由年終會議或院長徵詢有關庭長意見後決定之,並得以一人負責共同性之行政事務。
  9. 司法少年及家事法院處務規程 第21條 庭長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行政事務之代理依第四條第一項代理次序定之。合議審判由該庭庭長充審判長;無庭長或庭長有事故時,由庭員資深者充之,資同由年長者充之。
  10. 司法少年及家事法院處務規程 第23條 法官配受之案件,因故不能辦理者,應經庭長報請院長核定後重行分案。其接辦之法官仍因故不能辦理者,亦同。法官依前項規定將案件移出或移入者,應補分或減分相同數額之新收案件。
  11. 司法少年及家事法院處務規程 第24條 …審判者外,法官認其配受之案件重大,有行合議審判之必要者,得經庭長轉報院長後行之。其未置庭長者,逕報院長後行之。庭長認有行合議審判之必要者,亦得徵詢法官之意見,報告院長後行之。院長認有行合議審判之必要者,亦得徵詢庭長、法官…
  12. 司法少年及家事法院處務規程 第25條 …之裁判書原本,應於宣示後法定交付裁判原本期間內,檢同卷證,送庭長、院長審閱;其裁判書原本不經宣示者,應於製作完成時,檢同卷證送庭長、院長審閱。合議審判及實任、試署法官獨任審判製作之裁判書原本,無須送閱。家事事件公示催告裁…
  13. 司法少年及家事法院處務規程 第26條 …將本月份案件收結情形及遲延、視為不遲延案件未結原因,列表分送庭長、院長核閱。
  14. 司法少年及家事法院處務規程 第29條 少年保護庭、刑事庭、家事專業法庭得置庭長,綜理全庭行政事務,並置法官、書記官及其他必要人員。
  15. 司法少年及家事法院處務規程 第32條 簡易庭得置庭長,綜理全庭行政事務,並置法官、書記官及其他必要人員。
  16. 司法少年及家事法院處務規程 第36條 執行處法官或司法事務官在二人以上者,得置庭長一人,監督該處事務;未置庭長者,由院長指定適當之人員監督之。
  17. 司法少年及家事法院處務規程 第40條 執行事件執行完畢應歸檔者,應經法官或司法事務官核定;其置有庭長者,並應經庭長或指定適當之人員審閱,未置庭長者,由院長指定適當之人員為之。執行事件雖已報結,但尚有未了事務者,其卷宗不得歸檔。
  18. 司法少年及家事法院處務規程 第53條 司法事務官辦理事務,應受該管事務庭長之職務監督;未置庭長者,由院長指定適當之人員行使之。
  19. 司法少年及家事法院處務規程 第56條 …內製作之辦案書類,應於原本製作完成時,檢同卷證,送該管事務之庭長及院長審閱。案件較繁之法院或未置庭長者,院長得另行指定庭長或其他適當人員襄助審閱。前二項之審閱,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20. 司法少年及家事法院處務規程 第57條 …終,應將本月份事務收結情形,列表分送主任司法事務官、該管事務庭長、院長核閱。
  21. 司法少年及家事法院處務規程 第64條 …保護官、組長、少年調查官、少年保護官、家事調查官執行職務應受庭長、法官之指揮監督。少年調查官、家事調查官應協助司法事務官執行職務。
  22. 司法少年及家事法院處務規程 第74條 …書記官於收受案卷或文件後,應即依照規定登記簿冊或建檔;其應由庭長、法官或司法事務官處理者,應即分別送請核閱;其應由書記官自行處理或應簽請院長處理者,即分別處理。
  23. 司法少年及家事法院處務規程 第75條 …。但一般例行文稿、例行報表或以各單位名義行之者,得依其性質由庭長、法官、司法事務官、書記官長或各該單位主管核定之。
  24. 司法少年及家事法院處務規程 第77條 紀錄書記官應服從其配屬庭長、法官或司法事務官之指揮命令執行職務。紀錄書記官應隨時將案件進行與終結情形,翔實登載書記官辦案進行簿作業系統,並於月終送請司法事務官、法官、庭長、院長核閱;如有必要,司法事務官、法官、庭長、院長…
  25. 司法少年及家事法院處務規程 第85條 …理、資料之蒐集、分析。二、其他交辦事項。法官助理應服從其配屬庭長、法官之指揮命令執行職務。法官助理應將辦理之事項確實登載工作日誌,並於次月五日前送請法官、庭長、院長核閱。如有必要,法官、庭長、院長並得隨時調閱。
  26. 司法司法院及所屬機關訴願審議委員會組織規程 第3條 …置主任委員一人,本院由院長指派秘書長兼任;所屬機關由首長指派庭長或委員兼任。訴願會置委員五人至十五人,由機關調派本機關高級人員兼任,並遴聘社會公正人士、學者、專家擔任(以下簡稱外聘委員)。其中外聘委員不得少於委員人數二分…
  27. 司法地方法院及其分院處務規程 第19條 院長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由資深庭長或院長指定之庭長代行其職務。其無庭長者,由資深法官或院長指定之法官代行其職務。前項情形應層報司法院。
  28. 司法地方法院及其分院處務規程 第20條 民事、刑事及行政訴訟庭庭長之職掌如下:一、本庭事務之監督。二、本庭評議簿之保管。三、本庭候補法官裁判書類之審閱。四、本庭各項文稿之決行。五、配置本庭法官及其他職員之工作、操行、學識、能力之考核、監督與獎懲之擬議。六、人民…
  29. 司法地方法院及其分院處務規程 第21條 民事、刑事及行政訴訟庭庭長各有二人以上時,其相互間行政事務之劃分與處理,由院長決定之。並得以一人負責共同性之行政事務。
  30. 司法地方法院及其分院處務規程 第22條 民事、刑事及行政訴訟庭庭長各有二人以上,其中有因故不能執行職務者,應分別互為代理。其僅有一人者,由該庭資深之法官代理其職務。合議審判由該庭庭長充審判長;無庭長或庭長有事故時,由庭員資深者充之,資同由年長者充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