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51條司法事務官在二人以上者,置主任司法事務官。司法事務官之事務分配,由主任司法事務官報請院長決定之;未置主任司法事務官者,由…
- 第52條司法事務官應受院長之行政監督。
- 第53條司法事務官辦理事務,應受該管事務庭長之職務監督;未置庭長者,由院長指定適當之人員行使之。
- 第54條司法事務官辦理之案件,其編號、計數、分案、報結,依民刑事件編號計數分案報結實施要點規定辦理。
- 第55條司法事務官配受之事務,因故不能辦理者,應經主任司法事務官報請院長核定分配與次一符號之司法事務官辦理;其接辦之司法事務官仍…
- 第56條初任司法事務官前五年內製作之辦案書類,應於原本製作完成時,檢同卷證,送該管事務之庭長及院長審閱。案件較繁之法院或未置庭長…
- 第58條司法事務官依法承法官之命辦理事務時,在必要範圍內,得指揮命令法官助理執行職務。但不得與法官明示之意思相反。
- 第59條書記官、心理測驗員、心理輔導員、佐理員及執達員隨同司法事務官執行職務者,應服從其監督。
- 第60條司法事務官執行職務時,少年調查官、家事調查官應協助之。司法事務官依法承法官之命辦理事務時,在必要範圍內,得請少年調查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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