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年及家事法院處務規程 第85條 法規:少年及家事法院處務規程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組織目 第十章 書記處 第85條 少年及家事法院得視業務需要,置法官助理若干人。法官助理之職掌如下:一、承法官之命,辦理案件程序之審查、爭點之整理、資料之蒐集、分析。二、其他交辦事項。法官助理應服從其配屬庭長、法官之指揮命令執行職務。法官助理應將辦理之事項確實登載工作日誌,並於次月五日前送請法官、庭長、院長核閱。如有必要,法官、庭長、院長並得隨時調閱。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