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年及家事法院處務規程 第18條 法規:少年及家事法院處務規程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組織目 第三章 庭長、法官 第18條 少年及家事法院設少年法庭、家事法庭,並得視事務之繁簡,分設各庭;每庭各置庭長一人,法官若干人。前項各庭庭數之設置,應層報司法院核備。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