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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 8 頁- 行政小船管理規則 第2條 本規則所稱小船,指總噸位未滿五十之非動力船舶,或總噸位未滿二十之動力船舶。非動力船舶裝有可移動之推進機械者,視同動力船舶。
- 行政小船管理規則 第3條 小船適航水域,限於距岸三十海浬以內之沿海水域、離島之島嶼間、港內、河川及湖泊,並由航政機關視小船性能核定之。但經主管機關委託之驗船機構依小船之設計、強度、穩度及相關安全設備,另行核定適航水域者,不在此限。小船被拖曳航行,…
- 行政小船管理規則 第3-1條 …零五年四月二十一日修正發布後,新申請建造或變更使用目的為專供小船所有人自用,不以客、貨運送、漁業或其他特殊使用為目的之小船,其總噸位不得逾五,且全船乘員最高限額應在十二人以下,並應設置可供搭載乘員之艙室。但航行內水者得不…
- 行政小船管理規則 第4條 小船應具備下列文件,並於航行時隨船攜帶:一、小船執照。二、動力小船駕駛須持有有效之動力小船駕駛執照。
- 行政小船管理規則 第5條 小船未經檢查、丈量、註冊、發給執照,不得航行。
- 行政小船管理規則 第6條 小船抵押權之設定登記,依動產擔保交易法之規定。
- 行政小船管理規則 第7條 小船在航行中,船艏及兩舷不得懸掛包裹、禽籠或其他障礙物。
- 行政小船管理規則 第8條 載客小船不得兼載爆炸性、易燃性、有毒性、傳染性、放射性、壓縮性或有腐蝕性之危險物品。
- 行政小船管理規則 第9條 動力載客小船,其乘客艙室設置及乘客定額核定,依下列規定:一、除航行於內水,經航政機關核准於露天甲板搭載乘客者外,應依規定設置乘客艙室。下列處所不得作為乘客艙室:(一)船艏防碰艙壁以前處所。(二)艙室淨高未滿一百八十二公分…
- 行政小船管理規則 第10條 非動力小船載客者,就可載客之面積,以每客位零點四二平方公尺計算之。
- 行政小船管理規則 第12條 載客小船應在駕駛臺旁船艛外及乘客入口處之板壁或明顯處所,以顯明油漆載明限載人數。
- 行政小船管理規則 第13條 載客小船航行時遇有水流湍急、灘礁或其他危險時,駕駛人應嚴格要求乘客穿著合格之救生衣;夜間載客或其航線水流湍急、有灘礁或其他危險時,航政機關得酌減其乘客定額。
- 行政小船管理規則 第14條 客貨小船之艙頂及頂棚均不得載貨,並應有設施阻止乘客攀登。兩旁或中間通道、機器間、駕駛室及其他重要處所,均不得搭載客貨。
- 行政小船管理規則 第15條 載客小船應將救生設備使用方法圖解,顯示於乘客易見之處,救生衣應配合逃生路線置放於明顯、可迅速取用之處所,且有明顯之標示。
- 行政小船管理規則 第16條 載客小船開航前,駕駛應自行或指定專人辦理下列事項:一、向乘客說明緊急應變措施,示範救生設備、救生衣使用方法。二、施行航前自主檢查,檢視船身及輪機各部是否正常、將設備及屬具準備妥善。三、於船艙明顯處公告應急部署表。載客小船…
- 行政小船管理規則 本條文有附件第18條 小船所有人申請註冊及核發、補發或換發小船執照時,應填具申請書(如附件一)並檢同文件,向航政機關申請之。
- 行政小船管理規則 本條文有附件第20條 小船註冊後,應由航政機關發給小船執照(如附件二)。
- 行政小船管理規則 第21條 小船執照遺失或滅失時,小船所有人應自發覺或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個月內,向航政機關申請補發執照。
- 行政小船管理規則 第22條 小船於註冊後,遇有小船執照破損或所報事項變更時,小船所有人應自發覺或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個月內,向航政機關申請換發執照。小船註冊後,因故申請換發執照時,應將舊照繳銷。小船所有人未依前項規定繳銷執照,經航政機關命其於一個月內辦…
- 行政小船管理規則 本條文有附件第23條 小船遇有下列情形之一時,小船所有人應向航政機關申請註銷註冊(申請書如附件三),其小船執照除已遺失者外,並應繳銷:一、滅失或報廢。二、喪失中華民國國籍。三、不堪使用。四、沈沒不能打撈修復。五、因種類噸位變更不適用小船規定。…
- 行政小船管理規則 第24條 申請註冊給照、補發或換發小船執照者,應繳納規費新臺幣五百元。公務船申請註冊給照、換發或補發執照,免繳費。
- 行政小船管理規則 第25條 本法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八日修正後,地方政府制定載客小船管理自治條例前,載客小船業者應投保營運人責任保險,每一乘客投保金額不得低於新臺幣二百萬元。前項保險期間屆滿時,載客小船業者應予以續保。
- 行政小船檢查丈量規則 第2條 本規則所稱小船,為總噸位未滿五十之非動力船舶,或總噸位未滿二十之動力船舶。非動力船舶裝有可移動之推進機械者,視同動力船舶。
- 行政小船檢查丈量規則 第3條 本規則適用於自發布日起建造之小船,現成小船經重大之修理或改裝時,航政機關得視該小船之現況,使其儘可能符合本規則之規定。
- 行政小船檢查丈量規則 第4條 …具有特殊設計、型式、構造、機器、設備、材料、屬具及使用目的之小船,按照本規則規定全部或一部實施有困難時,得由小船所有人或駕駛列舉事實及理由,並檢具領有執業證書之造船技師或經主管機關委託之驗船機構(以下簡稱驗船機構)審核認…
- 行政小船檢查丈量規則 第5條 小船之檢查,分特別檢查、定期檢查、臨時檢查,檢查時效屆滿,非重經檢查合格,不得航行;時效未屆滿經依規定申請檢查而不合格者,亦同。航政機關受理前項申請案件,除建造中特別檢查外,應於三個月內完成。但有不可抗力因素,或可歸責於…
- 行政小船檢查丈量規則 第6條 小船特別檢查,分建造中特別檢查及現成船特別檢查二種。建造中特別檢查,於新船建造中施行之。現成船特別檢查,於自國外輸入、船身經修改或換裝推進機器、變更使用目的或型式、特別檢查有效期限屆滿時施行之。小船經特別檢查合格後,航政…
- 行政小船檢查丈量規則 第7條 小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施行臨時檢查:一、遭遇海難。二、船身、機器或設備有影響船舶航行、人命安全或環境污染之虞。三、適航性發生疑義。小船經臨時檢查合格後,航政機關應於小船執照註明。
- 行政小船檢查丈量規則 第8條 小船施行檢查或丈量時,小船所有人應指派人員在場隨時接受檢查員之諮詢,並於必要時協同工作。
- 行政小船檢查丈量規則 本條文有附件第9條 小船所有人申請檢查、丈量,應填具申請書(如附件一),向航政機關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