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船管理規則 第22條 法規:小船管理規則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航政目 第四章 註冊及執照管理 第22條 小船於註冊後,遇有小船執照破損或所報事項變更時,小船所有人應自發覺或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個月內,向航政機關申請換發執照。小船註冊後,因故申請換發執照時,應將舊照繳銷。小船所有人未依前項規定繳銷執照,經航政機關命其於一個月內辦理,屆期仍不辦理,而無正當理由者,得由航政機關逕行註銷執照,並於航政機關公告處所及網站公告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