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本條文有附件第18條小船所有人申請註冊及核發、補發或換發小船執照時,應填具申請書(如附件一)並檢同文件,向航政機關申請之。
- 第19條(刪除)
- 本條文有附件第20條小船註冊後,應由航政機關發給小船執照(如附件二)。
- 第22條小船於註冊後,遇有小船執照破損或所報事項變更時,小船所有人應自發覺或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個月內,向航政機關申請換發執照。小船…
- 本條文有附件第23條小船遇有下列情形之一時,小船所有人應向航政機關申請註銷註冊(申請書如附件三),其小船執照除已遺失者外,並應繳銷:一、滅失…
- 第24條申請註冊給照、補發或換發小船執照者,應繳納規費新臺幣五百元。公務船申請註冊給照、換發或補發執照,免繳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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