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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 5 頁- 行政外國銀行分行及代表人辦事處設立及管理辦法 第19-3條 外國銀行分行辦理收受自然人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以下存款業務,其總歸戶數合計超過五百戶,且收受自然人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以下存款餘額合計數超過收受新臺幣存款總餘額百分之一者,其放款總餘額不得超過該外國銀行分行前一會計年度決算後…
- 行政外國銀行分行及代表人辦事處設立及管理辦法 第19-4條 外國銀行分行計算下列項目時,得併計依法令規定提列之備抵呆帳及保證責任準備金額之百分之五十:一、第十四條第二項第二款第三目之該外國銀行分行前一會計年度財務報表無累積虧損之判斷。二、第十四條第四項、第十九條之三第三項之淨值。…
- 行政外國銀行分行及代表人辦事處設立及管理辦法 第20條 外國銀行分行盈餘之匯出,應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並向主管機關申報後,依中央銀行訂定之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辦法及相關規定辦理。
- 行政外國銀行分行及代表人辦事處設立及管理辦法 第21條 外國銀行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其指定代表應即檢具事由及資料向主管機關申報:一、解散或停止營業。二、發生重整、清算或破產之情事。三、重大違規案件或為母國主管機關撤銷營業許可。四、變更銀行名稱或總行所在地。五、發生百分之十以上之…
- 行政外國銀行分行及代表人辦事處設立及管理辦法 第22條 主管機關得命外國銀行分行提出其總行之業務或財務狀況之報告或資料。
- 行政外國銀行分行及代表人辦事處設立及管理辦法 第23條 外國銀行申請在我國設立代表人辦事處者,應檢送第六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四款、第十三款至第十七款及下列書表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一、申請書(格式如附件六)。二、可行性分析,其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一)擬前來我國設立代表人辦…
- 行政外國銀行分行及代表人辦事處設立及管理辦法 第24條 外國銀行應於主管機關核准設立代表人辦事處之日起八個月內,依公司法第三百八十六條之規定向經濟部申請登記後設立,並於設立日前檢具登記之文件影本,將設立日期及地址函報主管機關備查。屆時未設立者,主管機關得廢止其核准。
- 行政外國銀行分行及代表人辦事處設立及管理辦法 第25條 外國銀行代表人辦事處應於總行營業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將在我國工作情形作成工作報告,申報主管機關備查。前項工作報告之格式、內容及申報方式,由主管機關定之。
- 行政外國銀行分行及代表人辦事處設立及管理辦法 第26條 主管機關得隨時派員查核外國銀行代表人辦事處之工作及其他有關事項,或令外國銀行代表人辦事處限期提報工作報告或其他有關資料。
- 行政外國銀行分行及代表人辦事處設立及管理辦法 第27條 外國銀行申請遷移代表人辦事處者,應備具申請書,敘明遷移之理由,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
- 行政外國銀行分行及代表人辦事處設立及管理辦法 第28條 外國銀行申請裁撤代表人辦事處者,應備具申請書,敘明裁撤之理由及董事會決議錄,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
- 行政外國銀行分行及代表人辦事處設立及管理辦法 第29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外國銀行分行不符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十二月十一日發布修正之第三條、第十九條之一至第十九條之三修正條文者,應於上開修正條文施行後一年內調整至符合規定。
- 行政外國銀行在臺分行發行新臺幣金融債券辦法 第2條 外國銀行在臺分行(以下簡稱外國銀行分行)發行新臺幣金融債券,應檢具申請書(附件),載明應記載事項,連同應檢附書件,向主管機關申請。外國銀行分行依前項規定申請發行一般金融債券、次順位金融債券及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之金融債券,…
- 行政外國銀行在臺分行發行新臺幣金融債券辦法 第3條 外國銀行分行發行新臺幣金融債券,銷售對象以境外結構型商品管理規則第三條第三項所稱之專業投資人、全國農業金庫及辦理儲金匯兌之郵政機構為限。
- 行政外國銀行在臺分行發行新臺幣金融債券辦法 第5條 外國銀行分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請發行新臺幣金融債券:一、備抵呆帳提列不足尚未改善者。二、申請發行時最近三個月平均逾放比率達百分之三以上尚未改善者。三、申請發行前一年內,因違反法令,經主管機關核處罰鍰次數達三次以上或…
- 行政外國銀行在臺分行發行新臺幣金融債券辦法 第6條 外國銀行分行申請發行金融債券,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得予退回:一、申請書件或應記載事項不完備,未依限補正者。二、前條所列各款情事之一者。三、前各次發行計畫未執行完成且無正當理由者。
- 行政外國銀行在臺分行發行新臺幣金融債券辦法 第7條 外國銀行分行申請發行新臺幣金融債券金額加計前已發行流通在外之餘額,不得超過其淨值之八倍,並應經其總行出具聲明承諾對其分支機構發行債券之行為及其債務履行負全部責任。外國銀行分行發行及銷售金融債券,應告知投資人下列事項:一、…
- 行政外國銀行在臺分行發行新臺幣金融債券辦法 第8條 外國銀行分行於國內發行金融債券應以帳簿劃撥交付,不印製實體方式為之,其發行、轉讓、提供擔保或註銷,應依證券集中保管事業相關規定辦理。外國銀行分行發行金融債券,其最低面額為新臺幣十萬元。
- 行政外國銀行在臺分行發行新臺幣金融債券辦法 第9條 金融債券得自由轉讓及提供擔保。外國銀行分行發行金融債券不得以其資產為擔保。外國銀行分行辦理擔保授信,不得徵提自行發行之金融債券為擔保品。金融債券之時效,依照中華民國民法或發行適用之準據法有關規定辦理。
- 行政外國銀行在臺分行發行新臺幣金融債券辦法 第10條 外國銀行分行於核付金融債券利息時,應依所得稅法規定扣繳所得稅。
- 行政外國銀行在臺分行發行新臺幣金融債券辦法 第11條 外國銀行分行發行金融債券,應於核准後一年內發行,屆期未能發行完畢者,失其效力。但經主管機關核准得於一定期間內循環發行者,不在此限。
- 行政存款保險條例 第10條 …存保公司申請參加存款保險,經存保公司審核許可後為要保機構。但外國銀行收受之存款已受該國存款保險保障者,不在此限。金融機構未依前項規定,申請參加存款保險者,依其為一般金融機構或農業金融機構,由存保公司分別報由主管機關或農業…
- 行政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 第24條 …心得報告,呈報總稽核核可後,由總稽核出具證明書併同留卷備查。外國銀行在台分行具有業務或交易核准權限之各級主管,業完成外國銀行對該分行要求之內部稽核所提供之訓練者,如其訓練課程有不低於第一項之條件,得不適用本條之規定。
- 行政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 第45條 外國銀行在台分行應依本辦法之規定辦理。但外國銀行在台分行之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如依其總行所訂之相關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規定,有不低於本辦法之規定者,得由外國銀行在台分行提出總行制度之詳細說明與我國制度之對照說明,經在台分行…
- 行政金融機構申請參加存款保險審核標準 第5條 …為擔保授信,其總餘額逾淨值百分之十者。四、淨值小於實收資本(外國銀行為匯入資本;信用合作社為股金;農漁會為信用部事業資金及事業公積總和)逾百分之十者。五、違反相關法令規定或公司(機構)治理制度、內部控制制度、風險管理制度…
- 行政金融機構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第3條 …機構辦理安全維護,應訂定安全維護作業規範,報經董(理)事會(外國銀行在臺分行得由總行授權人員)通過後實施,並報主管機關備查。修正時,得提報常務董事會通過後實施,再報董事會及主管機關備查。前項安全維護作業規範,應至少載明下…
- 行政金融機構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第4條 前條第二項之安全維護督導小組,金融機構應指定高階主管一人(外國銀行在臺分行得由總行授權人員)為召集人,督導辦理與檢測安全維護執行情形、教育訓練及定期操作演練。
- 行政金融機構作業委託他人處理內部作業制度及程序辦法 第2條 …關規定辦理。本辦法適用之金融機構,包括本國銀行及其國外分行、外國銀行在台分行、信用合作社、票券金融公司及經營信用卡業務之機構。依據銀行法第一百三十九條所稱依其他法律設立之其他金融機構,除各該法律另有規定者外,適用本辦法之…
- 行政金融機構作業委託他人處理內部作業制度及程序辦法 第4條 …關法令之原則下,依董(理)事會核准之委外內部作業規範辦理。但外國銀行在台分行之核准,得由經總行授權之人員為之。前項所稱委外內部作業規範應載明下列事項:一、指定專責單位及其職權規範。二、委外事項範圍。三、客戶權益保障之內部…
- 行政金融機構作業委託他人處理內部作業制度及程序辦法 第5條 …二項訂定之委外內部作業規範。二、董(理)事會決議之議事錄。但外國銀行在台分行得由經總行授權人員出具同意書為之。三、委外對營運之必要性及適法性分析。四、作業流程。五、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