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銀行分行及代表人辦事處設立及管理辦法 第29條 法規:外國銀行分行及代表人辦事處設立及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銀行目 第四章 附則 第29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外國銀行分行不符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十二月十一日發布修正之第三條、第十九條之一至第十九條之三修正條文者,應於上開修正條文施行後一年內調整至符合規定。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