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本條文有附件第23條外國銀行申請在我國設立代表人辦事處者,應檢送第六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四款、第十三款至第十七款及下列書表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
- 第24條外國銀行應於主管機關核准設立代表人辦事處之日起八個月內,依公司法第三百八十六條之規定向經濟部申請登記後設立,並於設立日前…
- 第25條外國銀行代表人辦事處應於總行營業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將在我國工作情形作成工作報告,申報主管機關備查。前項工作報告之格式、內…
- 第26條主管機關得隨時派員查核外國銀行代表人辦事處之工作及其他有關事項,或令外國銀行代表人辦事處限期提報工作報告或其他有關資料。
- 第27條外國銀行申請遷移代表人辦事處者,應備具申請書,敘明遷移之理由,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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