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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自用發電設備登記規則(920108訂定) 第12條 …期不辦者,得撤銷或廢止其自用發電設備登記並通知輸配電業及公用售電業。設置人受撤銷或廢止登記之處分,應於二十日內將登記證送交原登記機關;逾期未繳銷者,主管機關予以公告註銷。
  2. 行政電業法 第2條 …法用詞,定義如下:一、電業:指依本法核准之發電業、輸配電業、售電業及特定電力供應業。二、發電業:指設置主要發電設備,以生產、銷售電能之非公用事業,包含再生能源發電業。三、再生能源發電業:指設置再生能源發展條例第三條所定再…
  3. 行政電業法 第3條 …執照申請之許可及核准。三、電力供需之預測、規劃事項。四、公用售電業電力排碳係數之監督及管理。五、用戶用電權益之監督及管理。六、電力調度之監督及管理。七、電業間或電業與用戶間之爭議調處。八、售電業或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設置爭議…
  4. 行政電業法 第10條 再生能源發電業或售電業所生產或購售之電能需用電力網輸送者,得請求輸配電業調度,並按其調度總量繳交電力調度費。輸配電業應依其轉供電能數額及費率,向使用該電業設備之再生能源發電業或售電業收取費用。前二項費用,得依電力排碳係數…
  5. 行政電業法 第15條 …向電業管制機關申請同意備案,並於完成設置後申請核發電業執照。售電業及特定電力供應業應填具申請書,向電業管制機關申請核發電業執照後,始得營業。本法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五月九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已以執行需量反應措施、設置儲能設…
  6. 行政電業法 第19條 輸配電業及公用售電業不得停業或歇業。發電業、再生能源售電業及特定電力供應業之停業或歇業,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於停業前,應檢具停業計畫,向電業管制機關申請核准,停業期間不得超過一年。二、於歇業前,應檢具歇業計畫,向電業管…
  7. 行政電業法 第27條 為確保供電穩定及安全,發電業及售電業銷售電能予其用戶時,應就其電能銷售量準備適當備用供電容量,並向電業管制機關申報。但一定裝置容量以下之再生能源發電業,不受此限。該容量除得依本法規定自設外,並得向其他發電業、自用發電設備…
  8. 行政電業法 第28條 公用售電業銷售電能予其用戶時,其銷售電能之電力排碳係數應符合電力排碳係數基準,並向電業管制機關申報。前項電力排碳係數基準,由電業管制機關依國家能源及減碳政策訂定,並定期公告。第一項電力排碳係數之計算方式、申報程序與期間、…
  9. 行政電業法 第45條 發電業所生產之電能,僅得售予公用售電業,或售予輸配電業作為輔助服務之用。再生能源發電業,不受此限。再生能源發電業設置電源線聯結電力網者,得透過電力網轉供電能予用戶。再生能源發電業經電業管制機關核准者,得設置電源線聯結用戶…
  10. 行政電業法 第46條 …者,不在此限。輸配電業應依公平、公開原則提供電力網予發電業或售電業使用,以轉供電能並收取費用,不得對特定對象有不當之差別待遇。但有正當理由,並經電業管制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第二項輸配電業所設置之線路,除偏遠地區家戶用電…
  11. 行政電業法 第47條 公用售電業對於用戶申請供電,非有正當理由,並經電業管制機關核准,不得拒絕。為落實節能減碳政策,售電業應每年訂定鼓勵及協助用戶節約用電計畫,送電業管制機關備查。電業管制機關應就售電業訂定之計畫,公布年度節約用電及減碳成果,…
  12. 行政電業法 第48條 公用售電業得訂定每月底度或依用戶所需容量收取一定費用。公用售電業定有前項每月底度者,其用戶每月實際用電度數超過每月底度時,以實際用電度數計收。
  13. 行政電業法 第49條 公用售電業之電價與輸配電業各種收費費率之計算公式,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公用售電業及輸配電業應依前項計算公式,擬訂電價及各種收費費率,報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後公告之;修正時亦同。中央主管機關訂定第一項電價及各種收費費率之計算…
  14. 行政電業法 第50條 公用售電業應擬訂營業規章,報經電業管制機關核定後公告實施;修正時亦同。售電予用戶之再生能源發電業及再生能源售電業訂定之營業規章,應於訂定後三十日內送電業管制機關備查;修正時亦同。
  15. 行政電業法 第52條 公用售電業供給自來水、電車、電鐵路等公用事業、各級公私立學校、庇護工場、立案社會福利機構及護理之家用電,其收費應低於平均電價,並以不低於供電成本為準。公用售電業供給使用維生器材及必要生活輔具之身心障礙者家庭用電,其維生器…
  16. 行政電業法 第53條 公用售電業依前條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減收之電費,得由各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編列經費支應。
  17. 行政電業法 第54條 公用售電業應全日供電。但因情況特殊,經電業管制機關核准者,得限制供電時間。
  18. 行政電業法 第55條 公用售電業因不得已事故擬對全部或一部用戶停電時,除臨時發生障礙,得事後補行報告外,應報請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核准並公告之;其逾十五日者,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轉報電業管制機關核准。
  19. 行政電業法 第56條 再生能源發電業及售電業對於違規用電情事,得依其所裝置之用電設備、用電種類及其瓦特數或馬力數,按電業之供電時間及電價計算損害,向違規用電者請求賠償;其最高賠償額,以一年之電費為限。前項違規用電之查報、認定、賠償基準及其處理…
  20. 行政電業法 第69條 自用發電設備生產之電能得售予公用售電業,或售予輸配電業作為輔助服務之用,其銷售量以總裝置容量百分之二十為限。但有下列情形者,不在此限:一、能源效率達電業管制機關所定標準以上者,其銷售量得達總裝置容量百分之五十。二、生產電…
  21. 行政電業法 第70條 …置人個別投資比例應達百分之五以上。三、生產之電能不得售予公用售電業或輸配電業。前項自用發電設備設置者申請電力網轉供自用者,準用第十條第一項及第四十六條第三項規定。依第二項規定設置之自用發電設備之電源線準用第三十九條第三項…
  22. 行政電業法 第88條 …中央主管機關得設置電價穩定基金。前項基金之來源如下:一、公用售電業年度決算調整後稅後盈餘超過合理利潤數。二、政府循預算程序之撥款。三、電業捐助。四、企業捐助。五、基金之孳息。六、其他有關收入。
  23. 行政電業登記規則 本條文有附件第15條 售電業登記為下列三種,其應備書圖如下:一、核發售電業執照,並於核發售電業執照後始得營業:(一)公司登記證明文件。(二)擬訂之營業規章:應詳載關於營業上之各種供電手續、時間、方式、收費辦法及各種價格。(三)售電計畫書(含購…
  24. 行政電業登記規則 第16條 售電業申請辦理前條登記事項,應檢具登記書圖逕向電業管制機關申請。
  25. 行政電業規費收費標準 第3條 …十五條第四項規定申請派員查驗者,應繳納審查費新臺幣六十萬元。售電業及特定電力供應業依本法第十五條第六項規定申請核發電業執照者,應繳納審查費新臺幣五萬元。前項售電業及特定電力供應業於核發電業執照前,如有申請變更者,應繳納審…
  26. 行政電業規費收費標準 第5條 …法第十七條第一項規定申請延展者,應繳納審查費新臺幣三十萬元。售電業及特定電力供應業依本法第十七條第一項規定申請延展者,應繳納審查費新臺幣二萬五千元。
  27. 行政再生能源憑證實施辦法 第2條 …由標準局所核發之憑證。四、申請人:指第一款再生能源之發電業、售電業或自用發電設備設置者。但採用躉購制度者與溫室氣體排放額度抵換專案減量額度者除外。
  28. 行政備用供電容量管理辦法 第2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一、備用供電容量:指發電業或售電業銷售電能予用戶時,除依用戶實際負載需求準備之供電容量外,另應預先準備之額外供電容量。二、總供電容量:指公用售電業銷售電能予用戶時,依用戶實際負載需求準備之供電容量及備…
  29. 行政備用供電容量管理辦法 第3條 …電力系統應備供電容量總額,每年由電業管制機關計算及公告。公用售電業應就備用供電容量負擔最終準備義務。
  30. 行政備用供電容量管理辦法 第4條 …基準年平均直供及轉供裝置容量×備用供電容量比例。二、再生能源售電業備用供電容量=基準年平均購電裝置容量×備用供電容量比例。三、公用售電業總供電容量=達成年全國電力系統應備供電容量總額-(全國再生能源發電業直供及轉供裝置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