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45條發電業所生產之電能,僅得售予公用售電業,或售予輸配電業作為輔助服務之用。再生能源發電業,不受此限。再生能源發電業設置電源…
- 第46條輸配電業應規劃、興建與維護全國之電力網。輸配電業對於用戶申請設置由電力網聯結至其所在處所之線路,不得拒絕。但有正當理由,…
- 第47條公用售電業對於用戶申請供電,非有正當理由,並經電業管制機關核准,不得拒絕。為落實節能減碳政策,售電業應每年訂定鼓勵及協助…
- 第48條公用售電業得訂定每月底度或依用戶所需容量收取一定費用。公用售電業定有前項每月底度者,其用戶每月實際用電度數超過每月底度時…
- 第49條公用售電業之電價與輸配電業各種收費費率之計算公式,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公用售電業及輸配電業應依前項計算公式,擬訂電價及各…
- 第50條公用售電業應擬訂營業規章,報經電業管制機關核定後公告實施;修正時亦同。售電予用戶之再生能源發電業及再生能源售電業訂定之營…
- 第51條經由輸配電業線路供電之用戶,應無償提供場所,以裝設電度表。前項電度表由輸配電業備置及維護。
- 第52條公用售電業供給自來水、電車、電鐵路等公用事業、各級公私立學校、庇護工場、立案社會福利機構及護理之家用電,其收費應低於平均…
- 第54條公用售電業應全日供電。但因情況特殊,經電業管制機關核准者,得限制供電時間。
- 第55條公用售電業因不得已事故擬對全部或一部用戶停電時,除臨時發生障礙,得事後補行報告外,應報請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核准並公…
- 第56條再生能源發電業及售電業對於違規用電情事,得依其所裝置之用電設備、用電種類及其瓦特數或馬力數,按電業之供電時間及電價計算損…
- 第57條政府機關為防禦災害要求緊急供電時,發電業及自用發電設備設置者應優先供電,輸配電業應優先提供調度;其用電費用,由該機關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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