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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電業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工業目

法規章節: 第56條

再生能源發電業及售電業對於違規用電情事,得依其所裝置之用電設備、用電種類及其瓦特數或馬力數,按電業之供電時間及電價計算損害,向違規用電者請求賠償;其最高賠償額,以一年之電費為限。
前項違規用電之查報、認定、賠償基準及其處理等事項之規則,由電業管制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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