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業法 第88條 法規:電業法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工業目 第九章 附則 第88條 為減緩電價短期大幅波動對民生經濟之衝擊,中央主管機關得設置電價穩定基金。前項基金之來源如下:一、公用售電業年度決算調整後稅後盈餘超過合理利潤數。二、政府循預算程序之撥款。三、電業捐助。四、企業捐助。五、基金之孳息。六、其他有關收入。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