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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跨國移交受刑人法施行細則 第13條 依本法第十九條所定告知,應儘可能使用受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所能理解之語言。
  2. 行政跨國移交受刑人法施行細則 第14條 本法第二十條所定該管檢察署,為受刑人執行徒刑之矯正機關所在地之地方檢察署。
  3. 行政跨國移交受刑人法施行細則 第15條 法務部辦理遣送受刑人而為第六條之認定時,應召開會議邀請相關機關代表出席共同審議之,並得邀請專家學者提供諮詢。相關機關之意見涉及國防或其他國家安全等機密,認有保密之必要者,相關書件應予封存。
  4. 行政少年矯正學校學生接見規則 第7條 接見人送與學生金錢物品,準用受刑人金錢物品保管辦法之規定。
  5. 行政受刑人及被告返家探視辦法 第2條 …監獄設置之分監、女監,看守所設置之分所、女所。二、收容人:指受刑人或受羈押被告。三、機關長官:指第一款機關之首長,及其授權之人。
  6. 行政受刑人外出實施辦法 第3條 本法第二十九條第一項得報請監督機關核准外出之受刑人,應具下列資格:一、無期徒刑執行逾十五年,或有期徒刑執行逾三分之一,且在監執行期間逾三個月以上。二、行狀善良,指受刑人執行中最近六個月內無妨害監獄秩序或安全之行為而受懲罰…
  7. 行政受刑人外出實施辦法 第5條 受刑人外出之申請,應以書面提出,並具體載明其外出規劃,包含外出目的之處所、聯絡人、期間、行程計畫,與個別處遇計畫之間的關聯性等事項。監獄受理前項之申請,除依第三條審核後而不予核准者外,應儘速檢附相關文件並加具審核意見陳報…
  8. 行政受刑人外出實施辦法 第6條 受刑人外出時無須戒護,並應遵守下列規定:一、不得有違反法令之行為。二、未經監獄許可,不得從事與其外出條件不符之活動。如須變更時,應依前條辦理。三、應主動與監獄保持聯繫,不得無故失聯。四、不得對被害人、告訴人、告發人、證人…
  9. 行政受刑人外出實施辦法 第7條 受刑人有不符第三條、第四條之情形,監獄得經審核後報監督機關變更其外出;受刑人違反前條第一項之規定者,經審核後報監督機關取消其外出,其在外期間不計入刑期。前項情形,應通知外出目的處所之聯絡人。有急迫狀況者,監獄得暫時先行停…
  10. 行政受刑人外出實施辦法 第8條 受刑人每日外出時間,自當日上午六時至下午九時之間為原則,由監獄依受刑人申請外出條件,斟酌實際需要決定之。外出受刑人有於監外留宿必要者,監獄得指定其留宿處所,並報監督機關核准。前項留宿處所以監獄為限。
  11. 行政受刑人外出實施辦法 第9條 核准外出之受刑人,監獄得依其管理需要配房。外出回監時,應檢查其身體、衣類及攜帶物品,並得實施毒(藥)物、酒精檢測及尿液檢驗。
  12. 行政受刑人外出實施辦法 第10條 監獄應派員考核外出受刑人之情狀,將其在監服刑情形告知外出目的處所之聯絡人並保持聯繫,以協助考核及管理受刑人。監獄應依核准外出案之性質,決定是否派員查訪外出受刑人之情狀,或請外出目的處所所在地之警察機關,協助查訪或其他事項…
  13. 行政受刑人外出實施辦法 第11條 受刑人外出期間所需費用,應自行負擔。受刑人參與公益服務,不得收取任何報酬,其必要費用得由監獄或相關機關(構)、團體負擔。
  14. 行政受刑人外出實施辦法 第12條 依本法第二十九條第四項,受刑人有正當理由不能於指定時間內回監或向指定處所報到者,受刑人應儘速報告監獄長官。監獄長官接獲報告後,應另行指定受刑人回監或報到之時間,必要時得指定暫行報到處所,並報監督機關備查。
  15. 行政受刑人外出實施辦法 第13條 受刑人有本法第二十九條第四項之情形時,監獄應陳報監督機關及通知當地警察機關,並移送該管檢察機關偵辦。
  16. 行政受刑人外出實施辦法 第14條 有關少年受刑人之外出事項,除法規另有規定外,得準用本辦法之規定。
  17. 行政受刑人作業實施辦法 第2條 …、監獄長官:指前款監獄之首長,及其授權之人。三、監內作業:指受刑人於監獄管理之固定作業場所工作,作業場所包含於戒護區內之監內工場及戒護區外之監外工場。監內作業方式包含委託加工、自營作業、視同作業及舍房作業。四、視同作業:…
  18. 行政受刑人作業實施辦法 第4條 監獄對作業應注意維護受刑人健康及安全,並促進其復歸社會。監獄或作業協力單位應依實際作業之項目,在合理可行範圍內提供職業安全衛生相關法規所要求之設備及措施。受刑人應依其實際作業之項目,遵守相關之衛生、安全、職業訓練、專業證…
  19. 行政受刑人作業實施辦法 第5條 監獄與作業協力單位訂定作業契約,應考量為受刑人爭取較優之待遇及福利。監獄訂定作業契約應注意事項如下:一、作業人數及報酬給付。二、依本法第三十二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作業時間。三、缺料停工期間應給付最低基本報酬。四、廠商履約能力…
  20. 行政受刑人作業實施辦法 第6條 受刑人作業之分派,依個別處遇計畫為之。如作業項目有調整之必要,個別處遇計畫應修正並敘明作業項目調整之理由。監獄應對作業受刑人加以管理及考核。如受刑人不適於該項作業,得另予配業。
  21. 行政受刑人作業實施辦法 第7條 受刑人作業依其性質得採編組作業,各組人數依實際需要定之。
  22. 行政受刑人作業實施辦法 第8條 監獄應指定受刑人之作業場所,並明確劃定其活動範圍,於作業前告知受刑人不可逾越。
  23. 行政受刑人作業實施辦法 第12條 受刑人作業時,應遵守該作業場所之規範,服從場舍管理人員及作業指導人員之指示。
  24. 行政受刑人作業實施辦法 第13條 受刑人未被分派自營作業、視同作業、舍房作業及監外作業項目者,監獄得安排其從事適當之委託加工作業。
  25. 行政受刑人作業實施辦法 第14條 監獄應事先於各場舍公開關於遴選自營作業受刑人之報名資訊,並就具有下列各款條件之一者遴選之:一、具備特殊知識、技能,符合作業需求。二、曾參與相關職業訓練課程,表現良好。三、因監獄未開設相關職業訓練課程而未能參與課程,但具學…
  26. 行政受刑人作業實施辦法 第15條 遴選視同作業受刑人之人數及配置,由監獄視實際需要報監督機關核定後為之。
  27. 行政受刑人作業實施辦法 第16條 受刑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遴選擔任視同作業:一、有脫逃紀錄或有事實足認有脫逃之虞。二、幫派分子。三、最近三個月內曾因妨害監獄秩序或安全之行為而受懲罰。四、有妨害監獄秩序或安全之行為而受懲罰二次以上。監獄得依作業性質及其…
  28. 行政受刑人作業實施辦法 第17條 …務需要,由相關單位簽報監獄長官核定後,暫時遴選具有特殊專長之受刑人擔任視同作業,期間不得逾三個月,不受前二條規定之限制。
  29. 行政受刑人作業實施辦法 第19條 受刑人因特殊情形無法參加工場作業,監獄得分派其參加舍房作業。監獄應依參加舍房作業受刑人之條件,安排合適之作業項目。
  30. 行政受刑人作業實施辦法 第21條 受刑人從事監外作業,以監獄指定之作業協力單位者為限。從事監外作業之受刑人,得在監獄同意下,由作業協力單位協助投保相關保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