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刑人外出實施辦法 第7條 法規:受刑人外出實施辦法 類別:行政 › 法務部 › 矯正目 第7條 受刑人有不符第三條、第四條之情形,監獄得經審核後報監督機關變更其外出;受刑人違反前條第一項之規定者,經審核後報監督機關取消其外出,其在外期間不計入刑期。前項情形,應通知外出目的處所之聯絡人。有急迫狀況者,監獄得暫時先行停止該受刑人外出,再行報監督機關處理。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