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8條受刑人每日外出時間,自當日上午六時至下午九時之間為原則,由監獄依受刑人申請外出條件,斟酌實際需要決定之。外出受刑人有於監外留宿必要者,監獄得指定其留宿處所,並報監督機關核准。前項留宿處所以監獄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