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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物理治療所設置標準 第6條 …備。前項各款以外之設施、設備,應獨立設置,與其他醫事機構明確區隔,並符合建築及消防法規之規定。
  2. 行政提供預立醫療照護諮商之醫療機構管理辦法 第3條 …立醫療照護諮商專責單位,並符合下列規定:一、諮商處所應有明顯區隔之獨立空間,並具隱密性;設施、設備具舒適及便利性。二、提供臨櫃、語音及網路掛號服務。三、提供預立醫療照護諮商資訊網頁。
  3. 行政語言治療所設置標準 第3條 語言治療所應具有明顯區隔之獨立作業場所;其設施應符合下列規定:一、總樓地板面積二十平方公尺以上。二、語言治療室內環境之背景噪音值低於四十五分貝(dBA),並具隱密性。但不得設置於地下樓層。三、設有等候空間。四、主要出入口…
  4. 行政聯合診所管理辦法 第3條 …療科別應依規定分別登記設置。三、診療室之隔間應與其他診所明確區隔。四、診所獨立區域內之消防設備及安全設施,應符合規定。五、診所視需要設置之其他設施應與診療室鄰接且與其他診所隔間明確區隔。
  5. 行政職能治療所設置標準 第3條 職能治療所之設施,應符合下列規定:一、有明顯區隔之獨立作業場所。二、總樓地板面積四十五平方公尺以上,其中治療空間三十平方公尺以上。三、治療空間具隱密性,並不得設置於地下樓層。四、主要出入口連結無障礙通路;非使用一樓者,設…
  6. 行政職能治療所設置標準 第6條 …備。前項各款以外之設施、設備,應獨立設置,與其他醫事機構明確區隔,並符合建築及消防法規之規定。
  7. 行政醫事放射所設置標準 第2條 醫事放射所之設施,應符合下列規定:一、應有明顯區隔之獨立作業場所。二、總樓地板面積,不得小於三十平方公尺。其並設置醫事檢驗部門者,總樓地板面積,不得小於五十平方公尺。三、應有下列設備:(一)診斷型X光設備一部。(二)影像…
  8. 行政醫事檢驗所設置標準 第3條 醫事檢驗所之設施,應符合下列規定:一、應有明顯區隔之獨立作業場所。二、總樓地板面積,不得小於二十平方公尺。其並設置醫事放射部門者,總樓地板面積,不得小於五十平方公尺。三、應有下列設備:(一)顯微鏡。(二)生化比色儀。(三…
  9. 行政醫院設立或擴充許可辦法 第12條 …病床,應設置於醫院內獨立區域,並應與非屬國際醫療之病床有明顯區隔;設置國際醫療病床所需之醫事人力,應另增置。國際醫療病床僅得收治不具本國籍,且不得申請全民健康保險給付者,並不得作為國際醫療以外之用途。但中央主管機關得於發…
  10. 行政醫療機構設置標準 第14條 醫院設慢性病房者,其急性病房與慢性病房應有獨立空間區隔;慢性病房使用數樓層者,各樓層應為連續使用,不得與急性病房交叉樓層設置。
  11. 行政聽力所設置標準 第2條 聽力所應有明顯區隔之獨立作業場所及出入口。
  12. 行政驗光所設置標準 第2條 驗光所應有明顯區隔之獨立作業場所及出入口,其總樓地板面積,不得小於二十平方公尺。但第五條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13. 行政驗光所設置標準 第3條 驗光所應有下列設施:一、驗光室:(一)明顯區隔之獨立空間,且不得小於五平方公尺。(二)空間之直線距離至少五公尺;採鏡子反射法者,直線距離至少二點五公尺。(三)驗光必要設備:1.電腦驗光機或檢影鏡。2.角膜弧度儀或角膜地圖…
  14. 行政精神復健機構設置及管理辦法 第7條 醫療機構、醫療法人或其他法人附設之機構,應與之院區、房舍區隔,獨立設置。機構不得設置醫療、藥局、醫事檢驗、醫事放射之部門或單位。
  15. 行政化粧品優良製造準則 第11條 …場所之儲存、生產、品質管制、附屬設施、清洗及衛廁之區域,應予區隔或明顯區別。
  16. 行政食品良好衛生規範準則 第3條 …食品之水蒸汽壓與在同溫度下純水飽和水蒸汽壓所得之比值。十一、區隔:指就食品作業場所,依場所、時間、空氣流向等條件,予以有形或無形隔離之措施。十二、食品工廠:指具有工廠登記核准文件之食品製造業者。
  17. 行政食品良好衛生規範準則 第6條 …下列規定:一、原材料、半成品及成品倉庫,應分別設置或予以適當區隔,並有足夠之空間,以供搬運。二、倉庫內物品應分類貯放於棧板、貨架上或採取其他有效措施,不得直接放置地面,並保持整潔及良好通風。三、倉儲作業應遵行先進先出之原…
  18. 行政食品良好衛生規範準則 第14條 …間,應符合下列規定:一、作業性質不同之場所,應個別設置或有效區隔,並保持整潔。二、具有足夠空間,供作業設備與食品器具、容器、包裝之放置、衛生設施之設置及原材料之貯存。
  19. 行政食品良好衛生規範準則 第16條 …:一、不同原材料、半成品及成品作業場所,應分別設置或予以適當區隔,並有足夠之空間,以供搬運。二、物品應分類貯放於棧板、貨架上或採取其他有效措施,不得直接放置地面,並保持整潔。三、作業應遵行先進先出之原則,並確實記錄。四、…
  20. 行政食品良好衛生規範準則 第22條 …。五、餐飲業未設座者,其販賣櫃台應與調理、加工及操作場所有效區隔。
  21. 行政食品良好衛生規範準則 第26條 …區調理、加工及操作。九、生鮮水產品養殖處所,應與調理處所有效區隔。十、製備時段內,廚房之進貨作業及人員進出,應有適當之管制。
  22. 行政食品良好衛生規範準則 第30條 …食品添加物兼生產化工原料或化學品之製造區域或製程步驟,應予以區隔。二、製程中使用溶劑、粉劑致有害物質外洩或產生塵爆等危害之虞時,應設防止設施或設備。
  23. 行政食品良好衛生規範準則 第41條 …品之貯存,應符合下列規定:一、塑膠原料應有專屬或能與其他區域區隔之貯存空間。二、貯存空間應避免交叉污染。三、塑膠原料之進出,均應有完整之紀錄;其內容應包括日期及數量。四、業者應保存塑膠原料供應商提供之衛生安全資料。
  24. 行政醫療器材製造業者設置標準 第5條 …醫療器材之品質及安全;必要時,其作業區域應個別設置或加以有效區隔。
  25. 行政藥物優良製造準則 第106條 …業者應建立書面程序,以確保識別退回之醫療器材,且能與合格產品區隔。
  26. 行政藥品查驗登記審查準則 第48條 …藥品,依外銷國之要求於標籤、仿單上增列項目。(七)為藥品市場區隔所需,於原核定包裝上加註本藥限由某醫院使用、或限供醫院用,不得轉售及其他適當辭句。(八)英文品名加註之廠名增刪或變更。(九)處方之單位標示方式更改,符合中華…
  27. 行政藥品優良調劑作業準則 第10條 …調劑處所應有六平方公尺以上之作業面積,並應與其他作業處所明顯區隔。前項六平方公尺作業面積,九十一年十月二十一日前設立之藥事作業處所,不適用之。
  28. 行政藥品優良調劑作業準則 第14條 對於已變質或已過保存期限的藥品,應予標示並明顯區隔置放,依法處理。
  29. 行政藥商受託製造第一級及第二級管制藥品管理辦法 第4條 …食品藥物署認可者,不在此限。前項第二款獨立作業場所,指具實體區隔,且於製造期間,實際專用於製造管制藥品之場所。第一項廠房、實驗室及作業場所之結構、隔間及其他硬體設施,有增建、改建、修繕或變更用途必要時,應經食品藥物署同意…
  30. 行政公共場所哺(集)乳室設置及管理標準 第2條 設置哺(集)乳室之位置,應有明顯區隔之空間,除專供哺(集)乳外,不得作為其他用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