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預立醫療照護諮商之醫療機構管理辦法 第3條 法規:提供預立醫療照護諮商之醫療機構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醫事目 第3條 前條第一項諮商機構,應指定預立醫療照護諮商專責單位,並符合下列規定:一、諮商處所應有明顯區隔之獨立空間,並具隱密性;設施、設備具舒適及便利性。二、提供臨櫃、語音及網路掛號服務。三、提供預立醫療照護諮商資訊網頁。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