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機構設置標準 第14條 法規:醫療機構設置標準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醫事目 第14條 醫院設慢性病房者,其急性病房與慢性病房應有獨立空間區隔;慢性病房使用數樓層者,各樓層應為連續使用,不得與急性病房交叉樓層設置。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