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助產人員」的搜尋結果

法規名稱 0 部 條文 62 筆 類別:全部 修改條件

條文搜尋結果

第 2 / 3 頁
  1. 行政助產人員法 第37條 助產人員受停業處分仍執行業務者,廢止其執業執照;受廢止執業執照處分仍執行業務者,廢止其助產人員證書。
  2. 行政助產人員法 第38條 助產機構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廢止其開業執照:一、容留未具助產人員資格者擅自執行助產業務。二、受停業處分而不停業。
  3. 行政助產人員法 第40條 助產機構受廢止開業執照處分,仍繼續開業者,廢止其負責人之助產人員證書。
  4. 行政助產人員法 第42條 …本法另有規定者外,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為之;撤銷或廢止助產人員證書,由中央主管機關為之。
  5. 行政助產人員法 第44條 助產人員公會分直轄市及縣(市)公會,並得設助產人員公會全國聯合會。
  6. 行政助產人員法 第45條 助產人員公會之區域,依現有之行政區域,在同一區域內,同級之公會以一個為限。但於行政區域調整變更前已成立者,不在此限。
  7. 行政助產人員法 第46條 直轄市、縣(市)助產人員公會,由在該管區域內執業助產人員九人以上發起組織之;其不滿九人者,得加入鄰近區域之公會或共同組織之。
  8. 行政助產人員法 第47條 助產人員公會全國聯合會應由三分之一以上之直轄市、縣(市)助產人員公會完成組織後,始得發起組織。
  9. 行政助產人員法 第48條 各級助產人員公會,由人民團體主管機關主管。但其目的事業,應受主管機關之指導、監督。
  10. 行政助產人員法 第49條 各級助產人員公會置理事、監事,均於召開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時,由會員(會員代表)選舉之,並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其名額如下:一、直轄市、縣(市)助產人員公會之理事,不得超過二十一人。二、助產人員公會全國聯合會之理事,不…
  11. 行政助產人員法 第51條 助產人員公會全國聯合會理事、監事之當選,不以直轄市、縣(市)助產人員公會選派參加之會員代表為限。直轄市、縣(市)助產人員公會選派參加助產人員公會全國聯合會之會員代表,不以其理事、監事為限。
  12. 行政助產人員法 第52條 助產人員公會每年召開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大會。助產人員公會會員人數超過三百人時,得依章程之規定,就會員分布狀況劃定區域,按其會員人數比率選定代表,召開會員代表大會,行使會員大會之職權。
  13. 行政助產人員法 第53條 助產人員公會應訂立章程,造具會員名冊及選任職員簡歷名冊,送請所在地人民團體主管機關立案,並分送中央及所在地主管機關備查。助產人員公會全國聯合會應訂立助產人員倫理規範,提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14. 行政助產人員法 第54條 各級助產人員公會之章程,應載明下列事項:一、名稱、區域及會所所在地。二、宗旨、組織、任務或事業。三、會員之入會及出會。四、會員應納之會費及繳納期限。五、會員代表之產生及其任期。六、理事、監事名額、權限、任期及其選任、解任…
  15. 行政助產人員法 第55條 助產人員公會違反法令或章程者,人民團體主管機關得為下列之處分:一、警告。二、撤銷其決議。三、撤免其職員。四、限期整理。前項第一款、第二款處分,亦得由主管機關為之。
  16. 行政助產人員法 第56條 直轄市、縣(市)助產人員公會對助產人員公會全國聯合會之章程,有遵守義務。
  17. 行政助產人員法 第57條 助產人員公會會員有違反法令或章程之行為者,須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之決議處分。
  18. 行政助產人員法 第59條 外國人得依中華民國法律,應助產人員考試。前項考試及格,領有助產人員證書之外國人,在中華民國執行業務,應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並應遵守中華民國關於助產人員之相關法令、專業倫理規範及助產人員公會章程;其執業之許可及管理辦法,由…
  19. 行政助產機構設置標準 第1條 本標準依助產人員法第十三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20. 行政國民年金法施行細則 第44-2條 …嬰兒出生證明書。但死產者應檢附醫療院所或領有執業執照之醫師、助產人員所出具之死產證明書。已辦理出生登記者,得免附前項第二款所定出生證明文件。
  21. 行政助產人員法施行細則 第1條 本細則依助產人員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六十一條規定訂定之。
  22. 行政助產人員法施行細則 第2條 依本法第六條規定請領助產人員證書者,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考試院頒發之助產人員考試及格證書及證書費,送請中央主管機關核發。
  23. 行政助產人員法施行細則 第3條 助產人員證書滅失或遺失者,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證書費,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補發。助產人員證書損壞者,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證書費,連同原證書,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換發。
  24. 行政助產人員法施行細則 第4條 助產人員停業、歇業,依本法第十二條第二項規定報請備查時,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執業執照及有關文件,送由原發給執照機關依下列規定辦理:一、停業:登記其停業日期及理由後,發還其執業執照。二、歇業:註銷其執業登記及執業執照。
  25. 行政助產人員法施行細則 第5條 …業執照費,向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核准登記:一、助產人員證書及其影本一份(正本驗畢後發還)。二、國民身分證及其影本一份(正本驗畢後發還)。三、建築物平面配置圖及合法使用證明文件。四、曾在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醫療…
  26. 行政助產人員法施行細則 第6條 …。二、負責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證書字號、執業執照字號。三、助產人員人數及其姓名、出生年月日、證書字號、執業執照字號。四、設立床數。五、其他必要登記事項。
  27. 行政助產人員法施行細則 第9條 …助產機構停業、歇業或受停業、撤銷、廢止開業執照處分者,其所屬助產人員,應申請變更執業處所或依第四條規定辦理停業、歇業。
  28. 行政通訊診察治療辦法 第20條 …醫療法規定製作病歷,並註明以通訊方式進行診療。五、護理人員、助產人員或其他醫事人員執行通訊診療醫囑時,應製作執行紀錄,併同病歷保存。六、其他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事項。醫師評估病人之病情,不適宜以通訊方式診療時,得不施行通訊…
  29. 行政醫事人員執業登記及繼續教育辦法 第1條 …項、醫事放射師法第七條第三項、營養師法第七條第三項與第四項、助產人員法第九條第三項、心理師法第七條第三項與第八條第二項、呼吸治療師法第七條第二項與第八條第二項、語言治療師法第七條第三項、聽力師法第七條第三項、牙體技術師法…
  30. 行政醫事人員執業登記及繼續教育辦法 第15條 …事人員全國執業人數,應達下列各目比率或人數之一:(一)醫師及助產人員:百分之十以上。(二)中醫師及醫事放射師:百分之四十以上。(三)護理人員:三千人以上。(四)前三目以外醫事人員:百分之二十以上。各該類醫事人員團體申請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