助產人員法施行細則 第3條 法規:助產人員法施行細則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護理及健康照護目 相關法規 助產人員法母法 第3條 助產人員證書滅失或遺失者,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證書費,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補發。助產人員證書損壞者,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證書費,連同原證書,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換發。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