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50條理事、監事任期均為三年,連選連任者不得超過二分之一;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
- 第51條助產人員公會全國聯合會理事、監事之當選,不以直轄市、縣(市)助產人員公會選派參加之會員代表為限。直轄市、縣(市)助產人員…
- 第52條助產人員公會每年召開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大會。助產人員公會會員人數超過三百人時,得依章程之規定,…
- 第53條助產人員公會應訂立章程,造具會員名冊及選任職員簡歷名冊,送請所在地人民團體主管機關立案,並分送中央及所在地主管機關備查。…
- 第54條各級助產人員公會之章程,應載明下列事項:一、名稱、區域及會所所在地。二、宗旨、組織、任務或事業。三、會員之入會及出會。四…
- 第55條助產人員公會違反法令或章程者,人民團體主管機關得為下列之處分:一、警告。二、撤銷其決議。三、撤免其職員。四、限期整理。前…
- 第57條助產人員公會會員有違反法令或章程之行為者,須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之決議處分。
- 第58條本法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三日修正施行前已立案之省助產士公會,應於本法修正施行之日起四年內辦理解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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