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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 20 頁- 行政經濟部公有文化創意資產利用辦法 第3條 …關權利,亦屬之。前二項之公有文化創意資產如係政府補助、委託或出資進行科學技術研究發展計畫所產出,不適用本辦法之規定。
- 行政境外資金匯回投資產業辦法 第3條 …進行國內投資:一、營利事業自行執行投資計畫。二、投資方以現金出資新設營利事業,並由該新設營利事業執行投資計畫。三、投資方以現金為對價取得他營利事業之新發行股份或出資額,並由該他營利事業執行投資計畫。前項第三款他營利事業為…
- 行政境外資金匯回投資產業辦法 第10條 …起算應達四年,其持有該創業投資事業或私募股權基金之所有股份或出資額,不得作為質借或擔保之標的;該創業投資事業或私募股權基金之投資除應符合本條例第四條第三項規定外,其於前開投資期間內並應符合下列規定:一、新增投資前條國內重…
- 行政大陸地區人民來臺投資許可辦法 第3條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一、直接或間接持有該第三地區公司股份或出資總額逾百分之三十。二、對該第三地區公司具有控制能力。前項第三地區投資之公司在臺灣地區之投資,不適用外國人投資條例之規定。
- 行政大陸地區人民來臺投資許可辦法 第4條 …如下:一、持有臺灣地區公司、獨資、合夥或有限合夥事業之股份或出資額。但不包括單次且累計投資均未達百分之十之上市、上櫃及興櫃公司股份。二、在臺灣地區設立分公司、獨資、合夥或有限合夥事業。三、對前二款所投資事業提供一年期以上…
- 行政大陸地區人民來臺投資許可辦法 第5條 投資人持有所投資事業之股份或出資額,合計超過該事業之股份總數或資本總額三分之一以上者,稱為陸資投資事業,該陸資投資事業之轉投資,應適用本辦法之規定。
- 行政大陸地區人民來臺投資許可辦法 第7條 依本辦法投資,其出資之種類,以下列各款為限︰一、現金。二、自用機器設備或原料。三、專利權、商標權、著作財產權、專門技術或其他智慧財產權。四、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可投資之財產。
- 行政大陸地區人民來臺投資許可辦法 第10條 投資人應將所許可之出資於核定期限內全部到達,並將到達情形報主管機關查核。投資人經許可投資後,在核定期限內,未實行之出資,期限屆滿後不得再行投資。但有正當理由,於期限屆滿前,申請主管機關許可延展者,不在此限。投資人於實行出…
- 行政大陸地區人民來臺投資許可辦法 第12條 …資本利得,亦同。投資人依本辦法享有結匯之權利,不得轉讓。但其出資讓與投資人之繼承人或經許可受讓其投資之華僑、外國人或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其他機構或其於第三地區投資之公司者,不在此限。
- 行政公司國外投資處理辦法 第3條 …外投資,指公司依下列方式所為之投資:一、持有國外公司之股份或出資額。但不包括短期國外有價證券之購買。二、在國外設立分公司、獨資或合夥事業。三、對前二款所投資事業提供一年期以上貸款。
- 行政公司國外投資處理辦法 第4條 國外投資,其出資之種類如下︰一、現金。二、機器設備或零配件。三、原料、半成品或成品。四、專門技術、專利權、商標權、著作財產權或其他智慧財產權。五、國外投資所得之淨利或其他收益。六、國外技術合作所得之報酬金或其他收益。七、…
- 行政公司國外投資處理辦法 第11條 …准或備查國外投資之公司,於開始實行後,因故終止、轉讓或撤回其出資者,公司應於異動日起六個月內,檢具相關文件,向主管機關申報。
- 行政外國人投資條例 第4條 本條例所稱投資如下:一、持有中華民國公司之股份或出資額。二、在中華民國境內設立分公司、獨資或合夥事業。三、對前二款所投資事業提供一年期以上貸款。
- 行政外國人投資條例 第5條 投資人持有所投資事業之股份或出資額,合計超過該事業之股份總數或資本總額三分之一者,其所投資事業之轉投資應經主管機關核准。
- 行政外國人投資條例 第6條 依本條例投資,其出資種類如下:一、現金。二、自用機器設備或原料。三、專利權、商標權、著作財產權、專門技術或其他智慧財產權。四、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可投資之財產。
- 行政外國人投資條例 第9條 投資人應將所核准之出資於核定期限內全部到達,並將到達情形報請主管機關查核。投資人經核准投資後,在核定期限內未實行全部或一部出資者,其未實行之出資於期限屆滿時撤銷之。但有正當理由者,應於期限屆滿前,申請主管機關核准延展。投…
- 行政外國人投資條例 第10條 投資人將已實行之出資移轉投資於非屬第七條第一項禁止投資之事業時,應由投資人向主管機關為撤銷原投資及核准投資之申請。投資人轉讓其投資時,應由轉讓人及受讓人會同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
- 行政外國人投資條例 第11條 投資人依本條例享有結匯之權利不得轉讓。但其出資讓與投資人之合法繼承人或經核准受讓其投資之其他外國人或華僑者,不在此限。
- 行政外國人投資條例 第15條 …、第二百零八條第五項及第二百十六條第一項關於國內住所、國籍及出資額之限制。投資人對所投資事業之投資,占該事業資本總額百分之四十五以上者,得不適用公司法第一百五十六條第四項關於股票須公開發行及第二百六十七條關於投資人以現金…
- 行政外國人投資條例 第16條 …目及第四款。但對於經營內河及沿海航行之輪船事業,或不合於共同出資方式者,仍受限制。四、民用航空法第十條第一項第三款各目及第四十五條第一項。
- 行政國外投資或技術合作協助及輔導辦法(990903訂定) 第3條 …以下簡稱業者)依下列方式所為之投資︰一、持有國外公司之股份或出資額,但不包括購買短期國外有價證券。二、在國外設立分公司、獨資或合夥事業。三、對前二款所投資事業提供一年期以上貸款。本辦法所稱國外技術合作,指業者提供專利權、…
- 行政華僑及外國人投資額審定辦法 第2條 …人、投資人之代理人、投資事業或投資事業之代理人,於投資人各類出資實行後二個月內,向主管機關申請辦理。投資人分批實行投資者,得分批申請辦理或於全部實行後二個月內一次辦理。
- 行政華僑回國投資條例 第4條 本條例所稱投資如下:一、持有中華民國公司之股份或出資額。二、在中華民國境內設立獨資或合夥事業。三、對前二款所投資事業提供一年期以上貸款。
- 行政華僑回國投資條例 第5條 投資人持有所投資事業之股份或出資額,合計超過該事業之股份總數或資本總額三分之一者,其所投資事業之轉投資應經主管機關核准。
- 行政華僑回國投資條例 第6條 依本條例投資,其出資種類如下:一、現金。二、自用機器設備或原料。三、專利權、商標權、著作財產權、專門技術或其他智慧財產權。四、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可投資之財產。
- 行政華僑回國投資條例 第9條 投資人應將所核准之出資於核定期限內全部到達,並將到達情形報請主管機關查核。投資人經核准投資後,在核定期限內未實行全部或一部出資者,其未實行之出資於期限屆滿時撤銷之。但有正當理由者,應於期限屆滿前,申請主管機關核准延展。投…
- 行政華僑回國投資條例 第10條 投資人將已實行之出資移轉投資於非屬第七條第一項禁止投資之事業時,應由投資人向主管機關為撤銷原投資及核准投資之申請。投資人轉讓其投資時,應由轉讓人及受讓人會同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
- 行政華僑回國投資條例 第11條 投資人依本條例享有結匯之權利不得轉讓。但其出資讓與投資人之合法繼承人或經核准受讓其投資之其他外國人或華僑者,不在此限。
- 行政華僑回國投資條例 第15條 投資人實行出資後,其經審定之投資額課徵遺產稅優待辦法,由行政院定之。
- 行政華僑回國投資條例 第16條 …第一項、第二百零八條第五項及第二百十六條第一項關於國內住所及出資額之限制。投資人對所投資事業之投資,占該事業資本總額百分之四十五以上者,得不適用公司法第一百五十六條第四項關於股票須公開發行及第二百六十七條關於投資人以現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