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人投資條例 第4條 法規:外國人投資條例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投資目 第4條 本條例所稱投資如下:一、持有中華民國公司之股份或出資額。二、在中華民國境內設立分公司、獨資或合夥事業。三、對前二款所投資事業提供一年期以上貸款。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