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人投資條例 第5條 法規:外國人投資條例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投資目 第5條 投資人持有所投資事業之股份或出資額,合計超過該事業之股份總數或資本總額三分之一者,其所投資事業之轉投資應經主管機關核准。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