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用售電業」的搜尋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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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電業法 第19條 輸配電業及公用售電業不得停業或歇業。發電業、再生能源售電業及特定電力供應業之停業或歇業,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於停業前,應檢具停業計畫,向電業管制機關申請核准,停業期間不得超過一年。二、於歇業前,應檢具歇業計畫,向電業管…
  2. 行政電業法 第28條 公用售電業銷售電能予其用戶時,其銷售電能之電力排碳係數應符合電力排碳係數基準,並向電業管制機關申報。前項電力排碳係數基準,由電業管制機關依國家能源及減碳政策訂定,並定期公告。第一項電力排碳係數之計算方式、申報程序與期間、…
  3. 行政電業法 第45條 發電業所生產之電能,僅得售予公用售電業,或售予輸配電業作為輔助服務之用。再生能源發電業,不受此限。再生能源發電業設置電源線聯結電力網者,得透過電力網轉供電能予用戶。再生能源發電業經電業管制機關核准者,得設置電源線聯結用戶…
  4. 行政電業法 第47條 公用售電業對於用戶申請供電,非有正當理由,並經電業管制機關核准,不得拒絕。為落實節能減碳政策,售電業應每年訂定鼓勵及協助用戶節約用電計畫,送電業管制機關備查。電業管制機關應就售電業訂定之計畫,公布年度節約用電及減碳成果,…
  5. 行政電業法 第48條 公用售電業得訂定每月底度或依用戶所需容量收取一定費用。公用售電業定有前項每月底度者,其用戶每月實際用電度數超過每月底度時,以實際用電度數計收。
  6. 行政電業法 第49條 公用售電業之電價與輸配電業各種收費費率之計算公式,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公用售電業及輸配電業應依前項計算公式,擬訂電價及各種收費費率,報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後公告之;修正時亦同。中央主管機關訂定第一項電價及各種收費費率之計算…
  7. 行政電業法 第50條 公用售電業應擬訂營業規章,報經電業管制機關核定後公告實施;修正時亦同。售電予用戶之再生能源發電業及再生能源售電業訂定之營業規章,應於訂定後三十日內送電業管制機關備查;修正時亦同。
  8. 行政電業法 第52條 公用售電業供給自來水、電車、電鐵路等公用事業、各級公私立學校、庇護工場、立案社會福利機構及護理之家用電,其收費應低於平均電價,並以不低於供電成本為準。公用售電業供給使用維生器材及必要生活輔具之身心障礙者家庭用電,其維生器…
  9. 行政電業法 第53條 公用售電業依前條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減收之電費,得由各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編列經費支應。
  10. 行政電業法 第54條 公用售電業應全日供電。但因情況特殊,經電業管制機關核准者,得限制供電時間。
  11. 行政電業法 第55條 公用售電業因不得已事故擬對全部或一部用戶停電時,除臨時發生障礙,得事後補行報告外,應報請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核准並公告之;其逾十五日者,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轉報電業管制機關核准。
  12. 行政電業法 第69條 自用發電設備生產之電能得售予公用售電業,或售予輸配電業作為輔助服務之用,其銷售量以總裝置容量百分之二十為限。但有下列情形者,不在此限:一、能源效率達電業管制機關所定標準以上者,其銷售量得達總裝置容量百分之五十。二、生產電…
  13. 行政電業法 第70條 …同設置人個別投資比例應達百分之五以上。三、生產之電能不得售予公用售電業或輸配電業。前項自用發電設備設置者申請電力網轉供自用者,準用第十條第一項及第四十六條第三項規定。依第二項規定設置之自用發電設備之電源線準用第三十九條第…
  14. 行政電業法 第88條 …擊,中央主管機關得設置電價穩定基金。前項基金之來源如下:一、公用售電業年度決算調整後稅後盈餘超過合理利潤數。二、政府循預算程序之撥款。三、電業捐助。四、企業捐助。五、基金之孳息。六、其他有關收入。
  15. 行政電業登記規則 本條文有附件第15條 …售電業執照,並繳銷因併購而消滅之售電業執照。三、停業或歇業:公用售電業不得擅自停業或歇業;再生能源售電業應於停業或歇業前六個月內,依本法第十九條規定,檢具停業或歇業計畫書申請核准,並於歇業之日起算十五日內,將售電業執照報…
  16. 行政備用供電容量管理辦法 第2條 …之供電容量外,另應預先準備之額外供電容量。二、總供電容量:指公用售電業銷售電能予用戶時,依用戶實際負載需求準備之供電容量及備用供電容量之總和。三、備用供電容量比例:指電業管制機關依據各能源種類之發電特性等效為可控發電機組…
  17. 行政備用供電容量管理辦法 第3條 …全國電力系統應備供電容量總額,每年由電業管制機關計算及公告。公用售電業應就備用供電容量負擔最終準備義務。
  18. 行政備用供電容量管理辦法 第4條 …備用供電容量=基準年平均購電裝置容量×備用供電容量比例。三、公用售電業總供電容量=達成年全國電力系統應備供電容量總額-(全國再生能源發電業直供及轉供裝置容量之淨尖峰能力+全國再生能源售電業購電裝置容量之淨尖峰能力+全國再…
  19. 行政一定契約容量以上之電力用戶應設置再生能源發電設備管理辦法 第3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一、再生能源義務用戶:指與公用售電業簽訂用電契約,其契約容量達五千瓩以上,且應依本條例第十二條第三項及第四項規定履行義務之電力用戶。二、契約容量:指電力用戶與公用售電業依其公告之電價表,簽訂用電契約之…
  20. 行政一定契約容量以上之電力用戶應設置再生能源發電設備管理辦法 第4條 …能源義務用戶對中央主管機關通知之義務裝置容量有疑議時,得檢具公用售電業之用電契約等證明文件申請更正。
  21. 行政一定契約容量以上之電力用戶應設置再生能源發電設備管理辦法 第12條 公用售電業應依中央主管機關之要求,提供符合第三條第一項、第四條、第五條、第七條、第八條、第十條及第十一條所定之名冊、契約容量及辦理查核與管理所需之相關資料。
  22. 行政輸配電業分離會計處理準則 第3條 …輸配電業經營者:指依本法第六條規定同時經營發電業、輸配電業及公用售電業者。二、發電業部門:指設置主要發電設備,以生產、銷售電能之非公用事業部門。三、輸配電業部門:指設置全國電力網,以轉供電能之公用事業部門。四、公用售電業…
  23. 行政輸配電業分離會計處理準則 第5條 …成本、收入、資產及負債,均應分離至發電業部門、輸配電業部門、公用售電業部門及非電業部門;已分離至輸配電業部門者,應依輸電業務部門、配電業務部門及調度業務部門再行分離。成本、收入、資產及負債經分離後,其金額之合計數調節後應…
  24. 行政輸配電業分離會計處理準則 第6條 輸配電業經營者應將發電業部門、輸配電業部門、公用售電業部門及非電業部門之成本、收入、資產及負債等事項分別記載之;無法分別記載者,應依本準則之分離會計規定辦理。
  25. 行政輸配電業分離會計處理準則 第9條 …歸屬:一、可直接歸屬者應直接歸屬至發電業部門、輸配電業部門、公用售電業部門及非電業部門;已歸屬至輸配電業部門者,應再歸屬至輸電業務部門、配電業務部門或調度業務部門。二、可間接歸屬者應按其動因合理歸屬至各業務部門。三、無法…
  26. 行政輸配電業分離會計處理準則 第12條 …屬至輸電業務部門、配電業務部門或調度業務部門之營運成本。三、公用售電業部門:本池庫彙集可直接歸屬至公用售電業之營運成本。四、非電業部門:本池庫彙集可直接歸屬至非電業部門之營運成本。五、一般共同成本:非屬前四款,但為輸配電…
  27. 行政輸配電業分離會計處理準則 第22條 各部門分離後之合理利潤,應與依本法第四十九條訂定之公用售電業電價費率計算公式計算並經電價費率審議會審定之合理利潤一致。
  28. 行政公用售電業購售電能報表申報及查核辦法 第3條 公用售電業應依下列期間將營運資料編具報表,以電子檔案方式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一、於每月二十五日前,編具前一月份月報,其內容應包含下列事項:(一)非再生能源之售電量。(二)躉購再生能源電能之成本。(三)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
  29. 行政公用售電業購售電能報表申報及查核辦法 第4條 …關於必要時,得派員或委託專業機構實地查核前條所定報表之內容,公用售電業並應提供必要之協助。中央主管機關於執行查核業務前,應以書面方式通知公用售電業;必要時,得邀集有關機關(構)代表、學者及專家偕同辦理。
  30. 行政公用售電業購售電能報表申報及查核辦法 第6條 …時,應將查核執行過程、意見陳述等資訊作成查核紀錄,並由受查核公用售電業負責人或代理人簽名或蓋章。中央主管機關應將前項查核紀錄以書面通知受查核之公用售電業及第四條第二項之相關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