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生能源義務用戶之義務裝置容量以該用戶前一年度平均契約容量之百分之十計算之。
中央主管機關應依前項規定通知再生能源義務用戶義務裝置容量。
二以上之再生能源義務用戶,如為同一法人,得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審查,合併計算其義務裝置容量。
再生能源義務用戶對中央主管機關通知之義務裝置容量有疑議時,得檢具公用售電業之用電契約等證明文件申請更正。
一定契約容量以上之電力用戶應設置再生能源發電設備管理辦法 第4條
第4條
第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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