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條中央主管機關得派員對再生能源義務用戶進行查核,再生能源義務用戶並應提供相關文件或必要之協助,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再生能源義務用戶如有規避、妨礙或拒絕之情事者,中央主管機關就該設備容量,得不計入義務裝置容量之履行成果。中央主管機關於執行查核業務前,應以書面方式通知再生能源義務用戶;必要時得邀集有關機關(構)代表、學者及專家偕同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