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業法 第48條 法規:電業法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工業目 第五章 營業 第48條 公用售電業得訂定每月底度或依用戶所需容量收取一定費用。公用售電業定有前項每月底度者,其用戶每月實際用電度數超過每月底度時,以實際用電度數計收。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