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業法 第55條 法規:電業法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工業目 第五章 營業 第55條 公用售電業因不得已事故擬對全部或一部用戶停電時,除臨時發生障礙,得事後補行報告外,應報請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核准並公告之;其逾十五日者,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轉報電業管制機關核准。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