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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司法公證法 第46條 …亡或其他事由不能辦理移交者,其繼任人或兼任人應會同所屬之地方法院或其分院指定之人員接收文書、物件。依第四十三條規定封存之文書、物件,繼任人或兼任人應會同所屬之地方法院或其分院指定之人員解除封印,接收文書、物件。民間之公證…
  2. 司法公證法 第49條 …死亡、免職、撤職或因其他事由離職並因名額調整而無繼任人者,司法院得命將有關文書、物件移交於同一地方法院或其分院管轄區域內其他民間之公證人。第四十六條及前條第二項之規定,於依前項受命移交之民間之公證人準用之。
  3. 司法公證法 第51條 民間之公證人之監督由司法院行之。前項監督,得由所屬之高等法院、地方法院或其分院為之。前二項之監督,其辦法由司法院定之。
  4. 司法公證法 第57條 民間之公證人懲戒委員會,由高等法院或其分院法官四人及民間之公證人三人組織之,主任委員由委員互選之。民間之公證人懲戒覆審委員會,由最高法院法官五人及民間之公證人四人組織之;主任委員由委員互選之。
  5. 司法公證法 第58條 民間之公證人應付懲戒者,由高等法院或其分院依職權移送民間之公證人懲戒委員會審議。地方法院或其分院認其轄區內民間之公證人有應付懲戒之事由者,得報請高等法院或其分院審查移送民間之公證人懲戒委員會審議。地區公證人公會認其會員有…
  6. 司法公證法 第61條 民間之公證人懲戒程序規則,由司法院定之。
  7. 司法公證法 第62條 …人懲戒委員會或懲戒覆審委員會應將全卷函送受懲戒處分人所屬高等法院或其分院,報請司法院分別命令執行;其懲戒處分為停職或撤職者,並應將議決書刊登公報。
  8. 司法公證法 第63條 …者,其職務當然停止。民間之公證人應受懲戒之事由情節重大者,司法院得在懲戒程序終結前,先行停止其職務。民間之公證人依前二項規定停止其職務時,準用第五十條之規定。
  9. 司法公證法 第65條 民間之公證人得請求辭去職務,司法院於其依本法規定移交完畢後,解除其職務。
  10. 司法公證法 第67條 …參加責任保險。前項保險契約於每一保險事故之最低保險金額,由司法院視情勢需要,以命令定之。但保險人對同一保險年度內之最高賠償金額得限制在最低保險金額之二倍以下。保險人於第一項之保險契約停止、終止、解除或民間之公證人遲延繳納…
  11. 司法公證法 第68條 …程序,請求國家賠償。其賠償義務機關為該民間之公證人所屬之地方法院或其分院。前二項之規定,於第四十二條第一項之民間之公證人代理人準用之。國家賠償法第四條第二項之規定,於前二項情形準用之。民間之公證人之助理人或其他使用人,於…
  12. 司法公證法 第69條 …認證書繕本或影本,依受理時間之先後順序彙整成冊,送所屬之地方法院或其分院備查。
  13. 司法公證法 第88條 …徵求已交付之正本、經證明與正本相符之繕本或影本,或向所屬地方法院或其分院請求調閱公證書繕本或影本,經該院院長認可後,依該正本、繕本或影本作成經認證之繕本,替代原本保存之。前項情形及認可之年、月、日,應記明於替代原本之繕本…
  14. 司法公證法 第90條 …公證書登記簿及其他相關之簿冊。前項簿冊及其應記載之內容,由司法院定之。
  15. 司法公證法 第102條 …述私權事實之私文書,依法律或基於法律授權訂定之命令,得提出於法院或其他機關為一定之證明者,請求人請求認證時,適用前項認證方法之規定。
  16. 司法公證法 第128條 …每百字收取費用一百元至四百元,由公證人酌定之,其酌定標準由司法院另以命令定之。未滿百字者,按百字計算。郵電費、運送費、登載公報新聞紙費、送達公證文件費、法院之公證人、佐理員出外執行職務之旅費、民間之公證人、助理人出外執行…
  17. 司法公證法 第129條 本章所定之收費標準,司法院得按情勢需要,以命令減至二分之一,或增至十倍。
  18. 司法公證法 第132條 …行律師業務者外,應加入公證人公會,公證人公會不得拒絕其加入。法院之公證人及執行律師業務之民間之公證人,得加入其所屬法院所在地之地區公證人公會為贊助會員。
  19. 司法公證法 第133條 公證人公會分為地區公證人公會及全國公證人公會聯合會。高等法院或其分院所屬地方法院或其分院登錄之民間之公證人總數滿九人者,應於該高等法院或其分院所在地組織地區公證人公會,並以該高等法院或其分院之管轄區域為組織區域;其未滿九…
  20. 司法公證法 第136條 地區公證人公會應訂立章程,報經所在地高等法院或其分院轉送司法院核准後,向所在地社會行政主管機關報備;章程有變更時,亦同。全國公證人公會聯合會應訂立章程,報經司法院核准後,向中央社會行政主管機關報備;章程有變更時,亦同。
  21. 司法公證法 第138條 …理事長受前項之請求後,一個月內不為召集者,得由請求之會員,經法院之許可召集之。會員大會之召集,除章程另有規定外,應於三十日前對各會員發出通知。通知內應載明會議目的事項。
  22. 司法公證法 第139條 …該公會所在地之社會行政主管機關。但其目的事業,應受所屬之高等法院或其分院之指導、監督。全國公證人公會聯合會之主管機關為中央社會行政主管機關。但其目的事業應受司法院之指導、監督。
  23. 司法公證法 第140條 …證人公會舉行會議時,應陳報所在地社會行政主管機關及所屬之高等法院或其分院。全國公證人公會聯合會舉行會議時,應陳報中央社會行政主管機關及司法院。前二項會議,各該主管機關得派員列席。
  24. 司法公證法 第141條 …會應將下列各款事項,陳報所在地之社會行政主管機關及所屬之高等法院或其分院:一、會員名冊及會員之入會、退會。二、理事、監事選舉情形及當選人姓名。三、會員大會,理事、監事會議開會之時間、地點及會議情形。四、提議、決議事項。前…
  25. 司法公證法 第142條 …聯合會應訂立民間之公證人規範,提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報請司法院備查,其修正亦同。
  26. 司法公證法 第144條 公證人公會之行為或決議違反法令或公證人公會章程者,司法院或社會行政主管機關得分別施以下列之處分:一、警告。二、撤銷其決議。三、整理。前項第一款、第二款之處分,所在地高等法院或其分院亦得為之。
  27. 司法公證法 第145條 …賠之損害賠償。前項保險契約於每一保險事故之最低保險金額,由司法院視情勢需要,以命令定之。但保險人對同一保險年度內之最高賠償金額得限制在最低保險金額之四倍以下。
  28. 司法公證法 第150條 …成第十三條之公證書外,準用本法之規定。第一項之授權辦法,由司法院會同行政院定之。
  29. 司法公證法 第151條 本法施行細則,由司法院定之。
  30. 司法行政訴訟法 第3-1條 本法所稱高等行政法院,指高等行政法院高等行政訴訟庭;所稱地方行政法院,指高等行政法院地方行政訴訟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