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證法 第63條 法規:公證法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民事目 相關法規 公證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二章 公證人 › 第二節 民間之公證人 第63條 民間之公證人依刑事訴訟程序被羈押,或依刑事確定判決,受拘役以上刑之宣告,在執行中者,其職務當然停止。民間之公證人應受懲戒之事由情節重大者,司法院得在懲戒程序終結前,先行停止其職務。民間之公證人依前二項規定停止其職務時,準用第五十條之規定。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