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證法 第140條 法規:公證法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民事目 相關法規 公證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六章 公會 第140條 地區公證人公會舉行會議時,應陳報所在地社會行政主管機關及所屬之高等法院或其分院。全國公證人公會聯合會舉行會議時,應陳報中央社會行政主管機關及司法院。前二項會議,各該主管機關得派員列席。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