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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考試公務人員協會法 第8條 公務人員協會得辦理下列事項:一、會員福利事項。二、會員訓練進修事項。三、會員與機關間或會員間糾紛之調處與協助。四、學術講座之舉辦、圖書資料之蒐集及出版。五、交流、互訪等聯誼合作事項。六、接受政府機關或公私團體之委託事項。…
  2. 考試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處務規程 第8條 …調及人才資料庫建置。三、公務人員考試錄取、升任官等、行政中立訓練與其他有關訓練之研擬規劃及委託。四、人事人員訓練、進修之研擬規劃及委託。五、公務人員訓練評鑑方法與技術之研發、各項培訓需求評析及績效評估。六、公務人員終身學…
  3. 考試公務人員行政中立訓練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第五條規定訂定之。
  4. 考試公務人員行政中立訓練辦法 第2條 公務人員行政中立訓練(以下簡稱本訓練),依本辦法行之。本辦法未規定事項,適用其他有關法令之規定。
  5. 考試公務人員行政中立訓練辦法 第4條 本訓練由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以下簡稱保訓會)及所屬國家文官學院(以下簡稱文官學院)辦理,或委託各機關(構)學校辦理。
  6. 考試公務人員行政中立訓練辦法 第5條 本訓練實施方式如下:一、專班訓練:開辦本訓練課程專班。二、隨班訓練:於辦理各項訓練時,列入本訓練課程。三、專題講演及座談:利用集會等活動,舉辦本訓練相關講演及座談。四、數位學習:於保訓會指定之網站或媒體學習本訓練相關課程…
  7. 考試公務人員行政中立訓練辦法 第6條 保訓會及文官學院應規劃數位學習,並將訓練課程及師資建立資料庫上網,以供各機關(構)學校與人員諮詢及學習。
  8. 考試公務人員行政中立訓練辦法 第7條 本訓練課程內容及名稱,由保訓會定之。
  9. 考試公務人員行政中立訓練辦法 第8條 本訓練講座,應具備行政中立相關課程之素養,授課時並不得違反行政中立精神。前項講座由保訓會薦介,作為各機關(構)學校辦理本訓練優先遴聘之參考。
  10. 考試公務人員行政中立訓練辦法 第9條 各機關(構)學校應適時安排所屬人員參加本訓練,無故不參加本訓練者,由各機關(構)學校列入年終考績(成)之參考。本訓練課程時數,每次不得低於二小時。從未或三年內未參加本訓練人員,應優先安排參加訓練。
  11. 考試公務人員行政中立訓練辦法 第10條 各機關(構)學校辦理本項訓練時,得視實際需要,就本辦法第五條實施方式選擇實施。
  12. 考試公務人員行政中立訓練辦法 第11條 各機關(構)學校辦理本訓練情形,列入人事機構業務績效考核辦理。
  13. 考試公務人員行政中立訓練辦法 第12條 各機關(構)學校前一年執行本訓練情形,應於次年一月十日前,報由中央二級以上機關、直轄市政府、直轄市議會或縣(市)政府、縣(市)議會彙整後提送保訓會。
  14. 考試公務人員行政中立訓練辦法 第13條 保訓會及文官學院辦理本訓練所需經費,由會及學院編列預算支應之。
  15. 考試薦任公務人員晉升簡任官等訓練辦法 第2條 薦任公務人員晉升簡任官等訓練(以下簡稱本訓練)依本辦法行之。本辦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有關法令之規定。
  16. 考試薦任公務人員晉升簡任官等訓練辦法 第3條 本訓練由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以下簡稱保訓會)及所屬國家文官學院(以下簡稱文官學院)辦理。必要時得委託訓練機關(構)或公私立大學校院辦理。
  17. 考試薦任公務人員晉升簡任官等訓練辦法 第4條 本訓練採密集訓練方式辦理。本訓練之訓期為四週。本訓練之課程,以增進受訓人員晉升簡任官等所需工作知能為目的,並由保訓會另定之。
  18. 考試薦任公務人員晉升簡任官等訓練辦法 第6條 …一年列乙等以上,並已晉敘至薦任第九職等本俸最高級者,得參加本訓練:一、經公務人員高等考試、相當等級之特種考試或公務人員薦任升官等考試、薦任升等考試或於公務人員任用法施行前經分類職位第六職等至第九職等考試或分類職位第六職等…
  19. 考試薦任公務人員晉升簡任官等訓練辦法 第7條 保訓會得依據當年度預定之訓練人數及各主管機關所提供符合受訓資格人數,按調訓比例分配受訓名額及加列百分之十之備選名額。分配之受訓名額不足一人部分,得於每年度以累計方式計算分配受訓名額。
  20. 考試薦任公務人員晉升簡任官等訓練辦法 本條文有附件第9條 各服務機關、學校及各主管機關審核參加本訓練人員時,應召開甄審委員會,就符合受訓資格人員之資格條件及各項評分詳加審核,並排定受訓序列。各主管機關應請受訓人員確認受訓資格並填具資格確認暨同意書(如附件二),留存各主管機關備查…
  21. 考試薦任公務人員晉升簡任官等訓練辦法 第11條 受訓人員應於規定時間內向訓練機關(構)、學校報到接受訓練。但因婚、喪、懷孕、分娩、流產、重病、駐外服務、養育三足歲以下子女或其他重大事由,得於開訓前,檢具相關證明文件,由服務機關、學校函報各主管機關向保訓會申請延後訓練並…
  22. 考試薦任公務人員晉升簡任官等訓練辦法 第12條 受訓人員於訓練期間,因婚、喪、懷孕、分娩、流產、重病或其他重大事由,致無法繼續訓練者,得於事由發生後五日內,檢具相關證明文件,經由訓練機關(構)、學校向保訓會申請停止訓練。但因該等事由致請假缺課時數超過課程時數百分之二十…
  23. 考試薦任公務人員晉升簡任官等訓練辦法 第13條 受訓人員於訓練期間,應遵守有關訓練規定,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由訓練機關(構)、學校函送保訓會廢止其當年度受訓資格:一、未於規定之時間內報到或經核准中途離訓。二、除前條事由外,請假缺課時數合計超過課程時數百分之二十。三、未經…
  24. 考試薦任公務人員晉升簡任官等訓練辦法 第14條 訓練機關(構)、學校應於訓期結束後,將前二條有關請假缺課等資料,函送受訓人員服務機關、學校。
  25. 考試薦任公務人員晉升簡任官等訓練辦法 第15條 本訓練成績之計算,生活管理、團體紀律及活動表現之成績占訓練成績總分百分之十,課程成績占訓練成績總分百分之九十。課程成績之評分項目及配分比例如下:一、專題研討:占訓練成績總分百分之四十五。二、案例書面寫作:占訓練成績總分百…
  26. 考試薦任公務人員晉升簡任官等訓練辦法 第15-1條 受訓人員於訓練期間,因喪假、分娩、流產、重大傷病或其他不可歸責事由請假,致無法參加案例書面寫作測驗,且結訓前請假缺課時數未達第十二條但書規定者,得於事由發生後五日內,檢具證明文件,經訓練機關(構)學校轉送保訓會核准調整測…
  27. 考試薦任公務人員晉升簡任官等訓練辦法 第16條 …覽試卷不得有抄寫、複印、攝影、讀誦錄音或其他各種複製行為。本訓練各項成績登記或核算錯誤,經重新計算後成績達及格標準者,由保訓會補行成績及格。
  28. 考試薦任公務人員晉升簡任官等訓練辦法 第17條 訓練期間辦理成績考核相關人員,於其本人、配偶、前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姻親參加訓練之評量時,應自行迴避。
  29. 考試薦任公務人員晉升簡任官等訓練辦法 第18條 …情事,致無法報到受訓,依規定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向保訓會申請延後訓練,並經同意。二、有第十二條事由,經停止訓練。受訓人員於訓練前經核准延後訓練或於訓練期間經核准停止訓練者,應於原因消滅後三個月內,檢具相關證明文件,由服務機關…
  30. 考試薦任公務人員晉升簡任官等訓練辦法 第19條 受訓人員訓練成績經評定不及格者,於次年度起符合受訓資格時,得由各主管機關重新依規定遴選後,函送保訓會參加本訓練。受訓人員經依第十三條各款廢止當年度受訓資格者,應間隔下列年度後,始得由各主管機關重新依規定遴選後,函送保訓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