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行政中立訓練辦法 第12條 法規:公務人員行政中立訓練辦法 類別:考試 ›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 培訓目 第12條 各機關(構)學校前一年執行本訓練情形,應於次年一月十日前,報由中央二級以上機關、直轄市政府、直轄市議會或縣(市)政府、縣(市)議會彙整後提送保訓會。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