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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公務人員行政中立訓練辦法

法規類別: 考試 >>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 培訓目

法規章節: 第9條

各機關(構)學校應適時安排所屬人員參加本訓練,無故不參加本訓練者,由各機關(構)學校列入年終考績(成)之參考。
本訓練課程時數,每次不得低於二小時。
從未或三年內未參加本訓練人員,應優先安排參加訓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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