薦任公務人員晉升簡任官等訓練辦法 第14條 法規:薦任公務人員晉升簡任官等訓練辦法 類別:考試 ›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 培訓目 第14條 訓練機關(構)、學校應於訓期結束後,將前二條有關請假缺課等資料,函送受訓人員服務機關、學校。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