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薦任公務人員晉升簡任官等訓練辦法

法規類別: 考試 >>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 培訓目

法規章節: 第11條

受訓人員應於規定時間內向訓練機關(構)、學校報到接受訓練。
但因婚、喪、懷孕、分娩、流產、重病、駐外服務或其他重大事由,得於開訓前,檢具相關證明文件,由服務機關、學校函報各主管機關向保訓會申請延後訓練並經同意者,不在此限。
回上一頁